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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oweig (巧)》之銘言: : ※ 引述《IanLi (IanLi)》之銘言: : : 請 LAW板主 showeig於72小時內至組務板 Law-Service說明 : : 補充本案判決理由或答辯。 : : 本文同步轉發至 showeig板主信箱內。 : : 以上 : 版規無限制追溯期限 請問版主罵人考不上、約炮嫖妓 這麼說來,你自己是否該水桶道歉? : 請具體指明 : 拿他版事務進來爭吵,進而造成混亂 : 本版無從辨認誰是否具有執業資格, : 判決主要原因係透過此爭執引戰他人。 : 並沒有要脅,當時也有相關勸說, 不是就是在LAW 版的五星旗文章開始討論進而吵起來嗎? 哪來的他版? 睜眼說瞎話? 是他先戰我,還是我戰他? 要不要請小組長直接看文章? 一直叫我找法務站長擔保、一直逼、還嘲諷站長不願意幫我擔保,要不要去看他怎麼嘲笑 ? 沒要脅?你不是要脅我道歉?不道歉就水桶?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60344954.A.C78.html : → showeig: 你不是第一次在這個版指稱別人不具律師資格,對於你提供 06/13 17:30 : → showeig: 的資料以及站長方面的說法,我很難相信你的說詞 06/13 17:31 : → showeig: 我不太懂,爭辯版友是不是有資格這有甚麼意義? 06/13 17:32 : ※ 編輯: showeig (42.77.43.135 臺灣), 06/13/2019 17:33:55 : → showeig: 難道爭贏了可以增進你在法律方面學術涵養嗎? 06/13 17:35 : → showeig: 你當初利用law版學習法律的心情是這樣嗎? 06/13 17:36 : → showeig: 你不如把這份心力、時間、金錢投注在書籍上面... 06/13 17:37 : → showeig: 如果你想繼續在law版討論,一是承諾不會在跟別人見解相左 06/13 17:3 8 : → showeig: 的時候,質疑他人是否有律師資格,或是其他相類似人身攻 06/13 17:38 : → showeig: 擊、離題、舊事重提等等相關面的論述;二是從此不在繼續 06/13 17:39 : → showeig: 攻擊a9301040等等相關言論 06/13 17:41 : → showeig: 如果你真的想證明自己的價值,多充實自己吧,拿學說、拿 06/13 17:45 : → showeig: 判決打人臉,遠比你持續用偏題,先檢討別人身家還要好 06/13 17:46 : → showeig: 言盡於此,不要以為我偏袒哪一方,我更希望事情可以就此 06/13 17:51 : → showeig: 落幕 06/13 17:51 笑死,你一當上版主,在小組長面前演一套,我提出申訴馬上被你水桶又一套 然後以前都是你四處引戰的回覆,只要跟你不同意見都不行 連指出你分身也不行 : 警告,跟本版無關事務請勿再次提出, : 再次重申,本版並未有設任何門檻, : 如果執意以他人是否具有資格, : 透過外部途徑確認,獲悉他人個資,嚴懲不貸。 我哪來透過外部途徑確認? 在他叫我懸賞提存、管制區要開五星旗車子進入,就知道他不具律師資格 管制區是除了通行證車子可進入外,一般百姓的車子都不得進入 連錢放在律師那,也不敢去拿 所以哪來外部途徑?我非常倒霉當證人都沒在罵髒話了,你還一直爭辯 : 本版不負責私下紛爭,紛爭請自行解決, : 如再有於本版有類似私鬥之情形,嚴懲不貸 我哪來私下紛爭?請問我跟誰私下吵架?嚴懲什麼? : 請不要任意臆測,本人不回應任何有關內心思維猜測之情事, : 如有相關論述,煩請向本人提供檢舉資料。 : 本人已在本版有公告說明,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60506223.A.8CC.html : 過渡期間,如果自行以非關法律論述挑釁、引戰他人, : 那麼獲得任何奚落、調侃, : 皆是咎由自取,本版一概不負責。 : 違規文章去除本是義務, : 再者本人有先行向小組長確認徵求訴狀是否屬於營利, : 另該名版友多次透過同一篇文章徵求, : 已造成版面混亂。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60528863.A.D8A.html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60575452.A.66F.html : 然而,本人水桶處分原因皆非前述營利、版友一事重發, : 而係版友持續爭辯徵求訴狀並非屬於營利, : 並且說明 自由的各取所需 有鼓吹此類情事, : 加諸感謝你媽的X 要我服從你這種X 不如你水桶我 等等辱罵, : 以及不實傳遞許多投票者很有可能是本人分身。 : 此點與過去多篇文章內容有所差異 : 請勿隨意臆測他人 : 該名版友毋庸向相關人等致歉, : 如其可以承諾不繼續重覆同樣錯誤, : 包括質疑他人是否具有執業資格(在本版已有三次同樣行徑), 冒昧問你,他執業資格是誰? 誰?請問他是台北律師公會的誰? 你請他私信給小組長,讓小組長親自調查,如沒有,那就是不具執業資格 我也可以給小組長,我這邊的信件證據,看是這位版主一直辯稱說了算?還是由小組長您 親眼目睹證物? 包括a s ,不同ip,但同一單位(大樓或公司)的查詢記錄 : 舊事重提、離題論述,以及攻擊本版特定人士之言論, : 欲以站內信散播他人相關資料等等, : 水桶立即撤銷,然如有再犯,將加倍懲處, : 否則持續維持水桶處分。 水桶啊,你罵人部份、打賭部份,要不要先實現?,不然你哪來公信力?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77.2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Service/M.1560952049.A.902.html
1F:→ v3su: #1S2J6s0z (LAW)61.224.77.29 06/19 21:47
2F:→ v3su: #1SK7SE0s (LAW) 61.224.77.29 06/19 22:00
3F:→ v3su: 我實在懶得再查詢你到底有多少篇酸言嘲諷的61.224.77.29 06/19 22:02
4F:→ v3su: 文章,你能麼愛當版主就繼續,要永久水桶也 61.224.77.29 06/19 22:02
5F:→ v3su: 沒關係,我真的沒差。而小組長,您若需要我61.224.77.29 06/19 22:04
6F:→ v3su: 提供ip,其他信件證據、我擔任司法人員,再 61.224.77.29 06/19 22:04
7F:→ v3su: 請告訴我61.224.77.29 06/19 22:04
8F:→ v3su: #1Shf0lNO (LAW)61.224.77.29 06/19 22:06
9F:推 IanLi: 致v3su板友,訴由為看板板務,無關事務勿提61.228.108.26 06/19 22:32
10F:→ IanLi: 以利雙方爭執點的聚焦,謝謝61.228.108.26 06/19 22:32
感謝,我只是陳述當一位版主在那說他人鬧版且往前追溯前,是否也應用在他罵人推文? 而他口口聲稱執業資格一事,請問證據在哪? 反倒我這邊有法務站長當時不願擔保、律師公會告知我遇上詐騙之錄音、金額放在執業律 師那而不前往 甚至a推文要打賭加碼,試問為何我要跟這個人道歉?不道歉就水桶? 等水桶後,理由變鬧版 請問那是我多久前? 而指摘存證信函一事更是斷章取義,會不會太誇張? 如果這種理由都是鬧版、往前追溯,我可以隨便拉資料出來 甚至是這位版主一大堆 ※ 編輯: v3su (180.217.239.55 臺灣), 06/19/2019 23:05:54
11F:→ v3su: 已轉寄與版主溝通之信件,沒回覆,照樣水桶 180.217.239.55 06/19 23:08
既然爭執之事起端是執業資格 因為要我道歉 數次指名我指述不具律師執業資格 在此懇請小組長,調查以利本人之事證 請s 版主提供a 版友具有律師資格之證據、並且致電律師公會或律師事務所進行查證為其 本人 不以我提供之證據為主,而是由版主直接提供,煩請小組長查證後還我清白,而不是一直 鬼打牆說我一直杜撰 ※ 編輯: v3su (180.217.239.55 臺灣), 06/19/2019 23:17:01
12F:推 IanLi: 個人現實身分自屬個人事務,並不屬於小組223.137.177.220 06/20 12:40
13F:→ IanLi: 可驗證的範圍,無法表示意見,請申訴人知223.137.177.220 06/20 12:40
14F:→ IanLi: 悉。223.137.177.220 06/20 12:40
了解,感謝 既然如此,此位版主一直聲稱執業資格一事,是否也可以無視其水桶或鬧版論點? 既然我方可以提供出事證,唯此版主無視而繼續高談闊論之執業情事 是否可以針對此水桶之因迴避? 再及,不以近日鬧版滋事而歸咎違反,而是挖出不知多久前、前任版主還積極管理之推文 ,請問是怎麼回事? 再,請問我之前推文之事,當事人有請版主處理嗎?無! 而此位版主當初引戰不雅之推文,當事人有請前任版主處理嗎?有! 以存證信函一例,版友說平信,我附出郵寄官方資訊為存證信函均為掛號,那麼在掛號由 學校領取同時,是否接觸之校方可知悉發問者是否惹上什麼問題,那我回答有錯嗎? 但此版主直接擷取我槓上版友推文不利本人之部份,請問是否適當? 綜觀水桶之原因,本人可以一一回駁,獨因此版主無視,而按照自己方式處理 此版主是否適任? 再煩請小組長做出判決,以利他人發表罷免 ※ 編輯: v3su (180.217.239.55 臺灣), 06/20/2019 13: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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