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nord ()
看板Law-Service
標題Re: [申訴]水桶違規判決
時間Fri Jul 27 03:23:10 2018
※ 引述《lenord ()》之銘言:
: 主旨:lenord 大量自刪標的文,水桶10年。
: 類型:股板簡字號20150423-1
: 說明:經板主檢視板面,查lenord 大量自刪標的文,
: 且有前科在身,且依累進法,故依板規處以水桶10年。
: 此帳號在未違規狀況下
: 遭版主於2017年10月宣判水桶十年
: 發文皆符合版規規範
: 主旨:現lenord為前lenord之分身帳號 維持原判決水桶10年
: 說明:先前於組務判定現lenord與前lenord無涉,故解除水桶處分;
: 現經帳號部判決,現lenord為前lenord之分身帳號,故維持原判決水桶10年處分。
: 可否請小組長解釋為什麼兩次判定不一樣?
: 帳號部判定的標準為何?
: 就算前後為同使用者
: 為什麼水桶要重新執行?
關於小組長回應的部分
IanLi: 請補上判決原連結與板主溝通之證據否則駁回 111.241.232.89 05/02 22:03
→ lenord: 原判決已經消失了 223.136.203.243 05/05 02:19
→ IanLi: 請問與板主的溝通證據呢? 61.228.108.44 05/05
08:55
一、
判決在去年,試問誰會站內信留半年左右?
要提供證據根本不合理吧!?
二、
好,今天lenord這帳號可以發文
那我為什麼不能在股版發文?
拿分身條款來處分可以發文的ID
這是我的問題還是誰的問題
三、
最原始的水桶在2015年
那為什麼需要重新執行水桶?
同第二點所描述,我有發文的權限
結果發文了之後被站方水桶
那這樣不就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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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anLi: 舉證是申訴的基本義務,無法舉證申訴退回 118.161.89.36 07/27 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