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nord ()
看板Law-Service
标题Re: [申诉]水桶违规判决
时间Fri Jul 27 03:23:10 2018
※ 引述《lenord ()》之铭言:
: 主旨:lenord 大量自删标的文,水桶10年。
: 类型:股板简字号20150423-1
: 说明:经板主检视板面,查lenord 大量自删标的文,
: 且有前科在身,且依累进法,故依板规处以水桶10年。
: 此帐号在未违规状况下
: 遭版主於2017年10月宣判水桶十年
: 发文皆符合版规规范
: 主旨:现lenord为前lenord之分身帐号 维持原判决水桶10年
: 说明:先前於组务判定现lenord与前lenord无涉,故解除水桶处分;
: 现经帐号部判决,现lenord为前lenord之分身帐号,故维持原判决水桶10年处分。
: 可否请小组长解释为什麽两次判定不一样?
: 帐号部判定的标准为何?
: 就算前後为同使用者
: 为什麽水桶要重新执行?
关於小组长回应的部分
IanLi: 请补上判决原连结与板主沟通之证据否则驳回 111.241.232.89 05/02 22:03
→ lenord: 原判决已经消失了 223.136.203.243 05/05 02:19
→ IanLi: 请问与板主的沟通证据呢? 61.228.108.44 05/05
08:55
一、
判决在去年,试问谁会站内信留半年左右?
要提供证据根本不合理吧!?
二、
好,今天lenord这帐号可以发文
那我为什麽不能在股版发文?
拿分身条款来处分可以发文的ID
这是我的问题还是谁的问题
三、
最原始的水桶在2015年
那为什麽需要重新执行水桶?
同第二点所描述,我有发文的权限
结果发文了之後被站方水桶
那这样不就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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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anLi: 举证是申诉的基本义务,无法举证申诉退回 118.161.89.36 07/27 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