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sophy (做什麼⊙﹏⊙)
看板HRM
標題[問題] 試用期解雇不適任員工
時間Sat Aug 24 13:27:30 2019
請問公司新進員工,有簽訂試用期3個月,
目前工作未滿1個月(已工作超過10日)
因工作態度問題,不想繼續聘用該員工,
主管口頭通知離職,並會給付薪資,
該員工要求支付支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
資遣費金額不大,公司願意支付
但事後發現開立非自願離職需要在離職日10天前做資遣通報
若資遣通報不足10日前,是否有被開罰案例?
請教人資前輩們,目前在尚未請員工填寫離職單和未退保的狀況下,
是否還有得補救的措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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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114.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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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ansophy (219.85.114.6 臺灣), 08/24/2019 13:28:19
1F:推 kkfan410: 我公司的作法是給他後續十天的工資。離職日是後面十天。 08/24 15:08
2F:→ kkfan410: 所以有在規定內宣告,只是後面十天其實他不用來了。 08/24 15:08
3F:→ pansophy: 謝謝解答 08/24 16:32
4F:推 gliparis: 若員工不服告上調解,會不會以未給機會改善而駁回資譴? 08/24 20:48
5F:→ pansophy: 因態度不佳,不聽從上司指令,工作無法勝任,實在無法再 08/24 21:11
6F:→ pansophy: 給予機會 08/24 21:11
7F:推 jtta: 十天後退保 薪資給到當日 08/26 13:14
8F:推 jimmy5670: 建議不適任有完整明確考核方式,以利舉證 08/30 20:36
9F:推 skgarnett: 如果是試用期自覺想離職,三個月內法條沒明文規定,是 09/02 23:40
10F:→ skgarnett: 否可於離職日前兩三天提出啊? 09/02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