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INNING ( 南紡)
看板HRM
標題[問題] 公司給予特休假優於勞基法
時間Wed Nov 22 22:48:39 2017
各位大大,晚安
有一個問題想跟大家請教,問題如下:
根據公司規定,到職未滿半年時,每滿兩個月給一天特休
假設員工於106年8月25號到職,10月25日給假一天
12月25號又給假一天,公司採歷年制的方式,所有特休假皆須於
12月31日結算。想請教大大們,多給的這兩天假
可否遞延至明年使用? 或是需依照勞基法規定給予折現?
問題的關鍵在於,未滿半年多給的那兩天假,非勞基法所規定的
其未休特休應採行何種方式處理?
還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與回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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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toorz: 這看公司規定吧 原則上優於勞基法部分就看公司怎麼處理 11/23 12:24
2F:→ stoorz: 好一點讓你們遞延 或換錢 就算不給遞延不換錢公司也站的住 11/23 12:25
3F:→ stoorz: 腳 所以還是要問人資囉.. 11/23 12:25
4F:→ elverano: 休假的方式還是要問人資會比較清楚 11/23 18:34
5F:→ dayend: 只要是非勞基法規定的規則,全都只有你公司能回答。 11/24 20:38
6F:→ lance7483: 如果優於的部份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有載明處理方式 11/25 10:34
7F:→ lance7483: ,則依處理方式為準 11/25 10:34
8F:→ a9301040: 勞基法是最低水準,高於此水準的就是看公司怎規定 11/25 11:49
9F:→ a9301040: 契約/工作規則 11/25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