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INNING ( 南纺)
看板HRM
标题[问题] 公司给予特休假优於劳基法
时间Wed Nov 22 22:48:39 2017
各位大大,晚安
有一个问题想跟大家请教,问题如下:
根据公司规定,到职未满半年时,每满两个月给一天特休
假设员工於106年8月25号到职,10月25日给假一天
12月25号又给假一天,公司采历年制的方式,所有特休假皆须於
12月31日结算。想请教大大们,多给的这两天假
可否递延至明年使用? 或是需依照劳基法规定给予折现?
问题的关键在於,未满半年多给的那两天假,非劳基法所规定的
其未休特休应采行何种方式处理?
还请各位大大不吝指教与回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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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toorz: 这看公司规定吧 原则上优於劳基法部分就看公司怎麽处理 11/23 12:24
2F:→ stoorz: 好一点让你们递延 或换钱 就算不给递延不换钱公司也站的住 11/23 12:25
3F:→ stoorz: 脚 所以还是要问人资罗.. 11/23 12:25
4F:→ elverano: 休假的方式还是要问人资会比较清楚 11/23 18:34
5F:→ dayend: 只要是非劳基法规定的规则,全都只有你公司能回答。 11/24 20:38
6F:→ lance7483: 如果优於的部份在工作规则或劳动契约中有载明处理方式 11/25 10:34
7F:→ lance7483: ,则依处理方式为准 11/25 10:34
8F:→ a9301040: 劳基法是最低水准,高於此水准的就是看公司怎规定 11/25 11:49
9F:→ a9301040: 契约/工作规则 11/25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