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swild (純真的狂野小姐)
看板HRM
標題[問題] 非自願離的時間差
時間Mon Oct 16 14:13:18 2017
這個問題第一次遇到,
不知道怎麼做才對,
所以上來請教各位前輩們。
我們一位同事上班情況不佳,
所以請他10/9離職,
也跟他說會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他,
並支付資遣費。。
他離職之後,其他同事才說他卡單造假,
還有把公司販售的商品拿去私用的事。
請問這樣我們還要開證明給他嗎?
卡單造假應該算偽造文書了,
這樣可以不發遣散費給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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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reety: 引用法源不同,勞基法的保障不可拒,其它造成公司損失並可提 10/16 14:45
2F:→ kreety: 證者,報警、法院提告 10/16 14:46
3F:推 kshsbug: 一碼歸一碼 求償另外算 10/17 08:55
4F:→ dayend: 「同事說」可以當作證據嗎? 10/17 21:53
5F:→ a9301040: 先「證明」卡單造假,後再來說解雇 10/17 23:28
6F:推 vicky0516: 你們資遣他是事實吧!造假跟販售公司產品在另外求證咩~ 10/19 14:31
7F:→ tomnelson: 會問這種問題,我只能說這位小姐你法律觀念很薄弱... 10/21 17:31
8F:→ kreety: 是覺得沒什麼不可以,畢竟你我不同,儘量別以自身觀點套用在 10/22 15:57
9F:→ kreety: 對方身上 10/22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