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swild (纯真的狂野小姐)
看板HRM
标题[问题] 非自愿离的时间差
时间Mon Oct 16 14:13:18 2017
这个问题第一次遇到,
不知道怎麽做才对,
所以上来请教各位前辈们。
我们一位同事上班情况不佳,
所以请他10/9离职,
也跟他说会开非自愿离职证明给他,
并支付资遣费。。
他离职之後,其他同事才说他卡单造假,
还有把公司贩售的商品拿去私用的事。
请问这样我们还要开证明给他吗?
卡单造假应该算伪造文书了,
这样可以不发遣散费给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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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reety: 引用法源不同,劳基法的保障不可拒,其它造成公司损失并可提 10/16 14:45
2F:→ kreety: 证者,报警、法院提告 10/16 14:46
3F:推 kshsbug: 一码归一码 求偿另外算 10/17 08:55
4F:→ dayend: 「同事说」可以当作证据吗? 10/17 21:53
5F:→ a9301040: 先「证明」卡单造假,後再来说解雇 10/17 23:28
6F:推 vicky0516: 你们资遣他是事实吧!造假跟贩售公司产品在另外求证咩~ 10/19 14:31
7F:→ tomnelson: 会问这种问题,我只能说这位小姐你法律观念很薄弱... 10/21 17:31
8F:→ kreety: 是觉得没什麽不可以,毕竟你我不同,尽量别以自身观点套用在 10/22 15:57
9F:→ kreety: 对方身上 10/22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