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love (貓媽媽)
看板HRM
標題[問題] 有關雇主要扣我薪水的問題
時間Sun Sep 25 20:48:17 2016
不知道這個問題在這裡發問是否符合,但請大家幫幫忙~
我在這個月的9號進入了一家新公司上班,錄取報到時雇主拿了一份員工契約請我簽名,
內容大概是:
1.試用期三個月
2.做不到七天離職不給薪
3.離職者不論年資,都要在公司再上15天才能離職,否則要扣三~五天的薪水
4.訂做制服一套要押金伍仟元,未就職一年即離職不歸還押金(制服可以不用歸還)
當時因為不簽就不能去上班了,所以我就簽了!
而在這個月的24號我自己寫了離職單並當下就走了,公司的幹部跟我說他一定會扣我薪水
的叫我想清楚再走,但是因為在那裡工作真的太不愉快了,所以我還是走了…
現在我想請問大家,我知道那張契約因為違法勞基法在先是無效的,所以我是要等到下個
月領到薪水發現真的被扣了再去申訴,還是要先去申訴呢?
還有…當初上班時我們有講好是用月薪計,一個月兩萬伍仟元,後來他們卻說因為我到職
不滿一個月所以要以日薪計算,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我上班期間總共休了兩天假,請
了一天又三小時的病假)
謝謝大家看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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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love (101.139.100.236), 09/25/2016 20:50:37
1F:推 bluesad: 違法!有勞務付出就要給薪! 09/25 21:42
2F:→ impm: 你提的四點,如果真的走法律訴訟,公司站不住腳的地方只有第二 09/26 13:01
3F:→ impm: 點,其他三點是你們自己的約定, 09/26 13:03
4F:推 minichyn: 樓上別亂教,2.3.4全部都違法,1的話可以規定試用期 09/26 17:17
5F:→ minichyn: 可是不管是不是在試用期哩,被資遣都要給予資遣費 09/26 17:18
6F:→ minichyn: 法律大於契約,只要違反勞基法,全部不算數,不要被騙 09/26 17:19
7F:推 daisylo: 第二點是合法的,我還是第一次看到 09/26 18:27
8F:→ llove: 謝謝大家 09/26 19:18
9F:推 banana32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 09/27 08:52
10F:→ banana321: 50號函 09/27 08:52
11F:→ banana321: 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 09/27 08:53
12F:→ banana321: 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 09/27 08:53
13F:→ banana321: 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 09/27 08:53
14F:→ banana321: 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09/27 08:53
15F:推 demiyu: 我記得勞基法已取消試用期 09/29 19:15
16F:→ demiyu: 上次勞資調解時,調解官說的 09/29 19:16
17F:推 daisylo: 勞基法已經沒有試用期了 09/30 00:38
18F:推 bluesad: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但公司若訂試用期也無不可,之前有函釋 10/02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