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love (猫妈妈)
看板HRM
标题[问题] 有关雇主要扣我薪水的问题
时间Sun Sep 25 20:48:17 2016
不知道这个问题在这里发问是否符合,但请大家帮帮忙~
我在这个月的9号进入了一家新公司上班,录取报到时雇主拿了一份员工契约请我签名,
内容大概是:
1.试用期三个月
2.做不到七天离职不给薪
3.离职者不论年资,都要在公司再上15天才能离职,否则要扣三~五天的薪水
4.订做制服一套要押金伍仟元,未就职一年即离职不归还押金(制服可以不用归还)
当时因为不签就不能去上班了,所以我就签了!
而在这个月的24号我自己写了离职单并当下就走了,公司的干部跟我说他一定会扣我薪水
的叫我想清楚再走,但是因为在那里工作真的太不愉快了,所以我还是走了…
现在我想请问大家,我知道那张契约因为违法劳基法在先是无效的,所以我是要等到下个
月领到薪水发现真的被扣了再去申诉,还是要先去申诉呢?
还有…当初上班时我们有讲好是用月薪计,一个月两万伍仟元,後来他们却说因为我到职
不满一个月所以要以日薪计算,请问这样是合理的吗?(我上班期间总共休了两天假,请
了一天又三小时的病假)
谢谢大家看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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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love (101.139.100.236), 09/25/2016 20:50:37
1F:推 bluesad: 违法!有劳务付出就要给薪! 09/25 21:42
2F:→ impm: 你提的四点,如果真的走法律诉讼,公司站不住脚的地方只有第二 09/26 13:01
3F:→ impm: 点,其他三点是你们自己的约定, 09/26 13:03
4F:推 minichyn: 楼上别乱教,2.3.4全部都违法,1的话可以规定试用期 09/26 17:17
5F:→ minichyn: 可是不管是不是在试用期哩,被资遣都要给予资遣费 09/26 17:18
6F:→ minichyn: 法律大於契约,只要违反劳基法,全部不算数,不要被骗 09/26 17:19
7F:推 daisylo: 第二点是合法的,我还是第一次看到 09/26 18:27
8F:→ llove: 谢谢大家 09/26 19:18
9F:推 banana321: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9年10月16日(89)台劳资二字第00435 09/27 08:52
10F:→ banana321: 50号函 09/27 08:52
11F:→ banana321: 另制服系雇主为事业经营之目的,强制劳工於提供劳务之 09/27 08:53
12F:→ banana321: 场所或提供劳务之当时所为必要之行为,其或为工作安全 09/27 08:53
13F:→ banana321: 之目的,或为劳动纪律之需要,其费用应为劳务成本或职 09/27 08:53
14F:→ banana321: 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劳工负担或分担成本,显不妥当。 09/27 08:53
15F:推 demiyu: 我记得劳基法已取消试用期 09/29 19:15
16F:→ demiyu: 上次劳资调解时,调解官说的 09/29 19:16
17F:推 daisylo: 劳基法已经没有试用期了 09/30 00:38
18F:推 bluesad: 劳基法没有试用期但公司若订试用期也无不可,之前有函释 10/02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