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vin369 (apple)
看板HRM
標題[請益] 有關勞基法規之薪資
時間Fri Apr 29 04:58:08 2016
請教大大,勞基法對薪資之定義為經常性給與均屬之,雇主喜歡
將薪資拆開成全勤,伙食費,職務津貼等等,這些都算薪資,
若是遲到十分鐘將扣除全勤獎金,而這全勤獎金實際上就是薪資,
這表示一旦扣除全勤獎金就會扣除數十倍十分鐘之薪資,這與請假
不能扣超過薪資有衝突,請教若是雇主用此方式扣錢有否違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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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TTouu: 全勤獎金的定義是。沒有遲到。請事病假才給的。跟你遲到 04/29 19:12
2F:→ PTTouu: 應扣之薪資沒關係 04/29 19:12
3F:推 firebutter: 我覺得你可以多做點功課而不是在這邊忿忿不平 05/05 20:56
4F:→ firebutter: 你所舉例的這些名目都是有意義的 05/05 20:56
5F:→ firebutter: 單就全勤的話 這就是一個獎金的給予 就是多給的 05/05 20:57
6F:→ firebutter: 老實說愛給不給隨雇主高興 主要還是看你們簽的約怎麼 05/05 20:57
7F:→ firebutter: 寫 05/05 20:57
8F:→ firebutter: 但是要注意的是 既然是獎金 那麼扣除這個獎金之後 05/05 20:58
9F:→ firebutter: 實際薪資不能低於20008 05/05 20:59
10F:→ firebutter: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薪資只有20008 05/05 20:59
11F:→ firebutter: 則這20008就不能包含全勤 05/05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