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11072001 (阿咧故)
看板HRM
標題[問題] 特休問題
時間Tue Dec 1 22:46:05 2015
請問版上各位前輩
假如 A君在103年12月2號到公司上班
但是 在104年中途有離職12天後又復職
這樣的話 到今年的12/14會有七天特休嗎?
那如果又是 A君打算105年2月離職
有問過人事 說這樣只能按比例原則下去算的話今年12月只有3個多小時
而明年到二月只有幾天特休
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5.169.217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RM/M.1448981168.A.A15.html
1F:推 min1119: 先確定幾點 1.104年中途離職是否為自請離職 12/02 15:45
2F:→ min1119: 2.復職時是否有無約定年資併計 12/02 15:46
3F:→ min1119: 如果是自請離職,復職時又沒有約定年資併計 12/02 15:47
4F:→ min1119: 那到今年12/14也不會有特休的產生 12/02 15:47
5F:→ min1119: 因為年資重計 以上個人想法 12/02 15:48
6F:推 sillymay2: 同M大看法,若為自請離職,合約即中斷,再次回任屬重聘 12/02 18:35
7F:→ sillymay2: ,年資重新計算. 12/02 18:35
8F:推 o36779: 三個月內回來公司就職 年資需累計喔!!! 12/02 22:37
9F:推 min1119: 勞基法第10條: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三個月內繼續履 12/02 23:11
10F:→ min1119: 行,年資併計。 12/02 23:11
11F:→ min1119: 自請離職應該不算在因故停止履行內 12/02 23:12
12F:推 avip: 因故停止是指歇業,資遣等非員工個人因素喔!如果要優於勞 12/03 08:14
13F:→ avip: 基法也可。 12/03 08:14
14F:推 CotaNi: 自請離職無須合併, 另外若為資遣並結清年資給予資遣費也無 12/03 09:09
15F:→ CotaNi: 須合併, 只是依本案例, 應該不會資遣後12天再找回來上班 12/03 09:10
16F:→ CotaNi: 另外特休的問題, 依勞基法規範滿一年就是七天, 當然有些 12/03 09:11
17F:→ CotaNi: 公司為方便計算, 有的會預給, 有的年初時統一依年資比例 12/03 09:12
18F:→ CotaNi: 有自製的天數計算表, 但仍不應違反員工應有的權益 12/03 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