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11072001 (阿咧故)
看板HRM
标题[问题] 特休问题
时间Tue Dec 1 22:46:05 2015
请问版上各位前辈
假如 A君在103年12月2号到公司上班
但是 在104年中途有离职12天後又复职
这样的话 到今年的12/14会有七天特休吗?
那如果又是 A君打算105年2月离职
有问过人事 说这样只能按比例原则下去算的话今年12月只有3个多小时
而明年到二月只有几天特休
请问这样有违反劳基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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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in1119: 先确定几点 1.104年中途离职是否为自请离职 12/02 15:45
2F:→ min1119: 2.复职时是否有无约定年资并计 12/02 15:46
3F:→ min1119: 如果是自请离职,复职时又没有约定年资并计 12/02 15:47
4F:→ min1119: 那到今年12/14也不会有特休的产生 12/02 15:47
5F:→ min1119: 因为年资重计 以上个人想法 12/02 15:48
6F:推 sillymay2: 同M大看法,若为自请离职,合约即中断,再次回任属重聘 12/02 18:35
7F:→ sillymay2: ,年资重新计算. 12/02 18:35
8F:推 o36779: 三个月内回来公司就职 年资需累计喔!!! 12/02 22:37
9F:推 min1119: 劳基法第10条:不定期契约因故停止履行,三个月内继续履 12/02 23:11
10F:→ min1119: 行,年资并计。 12/02 23:11
11F:→ min1119: 自请离职应该不算在因故停止履行内 12/02 23:12
12F:推 avip: 因故停止是指歇业,资遣等非员工个人因素喔!如果要优於劳 12/03 08:14
13F:→ avip: 基法也可。 12/03 08:14
14F:推 CotaNi: 自请离职无须合并, 另外若为资遣并结清年资给予资遣费也无 12/03 09:09
15F:→ CotaNi: 须合并, 只是依本案例, 应该不会资遣後12天再找回来上班 12/03 09:10
16F:→ CotaNi: 另外特休的问题, 依劳基法规范满一年就是七天, 当然有些 12/03 09:11
17F:→ CotaNi: 公司为方便计算, 有的会预给, 有的年初时统一依年资比例 12/03 09:12
18F:→ CotaNi: 有自制的天数计算表, 但仍不应违反员工应有的权益 12/03 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