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ldfox (GOGO 加油!!!)
看板HRM
標題Re: [請益] 特休計算方式
時間Thu Jun 25 11:59:47 2015
※ 引述《coldfox (GOGO 加油!!!)》之銘言:
: 各位先進好,
: 因為剛入行沒多久,最近公司在規劃特休的提案,
: 所以想請各位協助檢視制度是不是有不恰當之處。
: 因公司都是在當年度1.1即產出特休,故目前規劃如下:
: A君於2014.7.1到職
: 2014.7.1-2014.12.31 給予3.5天特休 (若於2014.12.31前離職需追回)
: 2015.1.1-2015.12.31 給予7天特休(若於2015.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 2016.1.1-2016.12.31 給予7天特休(若於2016.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 2017.1.1-2017.12.31 給予10天特休(若於2017.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 2018.1.1-2018.12.31 給予10天特休(若於2018.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 2019.1.1-2019.12.31 給予14天特休(若於2019.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 2020.1.1-2020.12.31 給予14天特休(若於2020.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 依此類推,想請問
: 1.這樣算是優於勞基法嗎?
: 2.若於年度前離職則依在職比例給予,這樣會有違法之虞嗎?
: 以上問題,請各位先進協助,
: 謝謝。
謝謝各位的解答,有些部分再說明一下,
在到職日至當年底
例如A君於2014.7.1到職
2014.7.1-2014.12.31 給予3.5天特休 (若於2014.12.31前離職需追回)
這3.5天除非是在2014年底前離職才追回,
若於2015任意一天離職都不會影響這3.5天特休,
但是從2015年開始若於當年度離職,則依當年度在職比例計算特休給予,
這樣的話若有人員離職,在職期間的特休總天數會不會可能小於勞基法的規定呢?
麻煩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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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ricroom: 勞基法只規定企業主需於到職一年後給予 即2015/7/1才享 06/25 12:37
2F:→ ericroom: 有特休權利 貴司等於是先用 假設滿一年離職 其實已經先 06/25 12:39
3F:→ ericroom: 享有七天特休了 小弟看不出會有天數不足的問題 06/25 12:39
4F:推 cindywang079: 2015/6/30前離職,都可以扣回,但2015/7/1後開始有 06/26 01:13
5F:→ cindywang079: 勞基法規定7天特休,哪怕員工跟你7/1-7/7全部請特 06/26 01:13
6F:→ cindywang079: 休7/8辦離職,都不能有依比例扣回特休的問題,有扣 06/26 01:13
7F:→ cindywang079: 就等於低於勞基法了 06/26 01:13
8F:推 littleishin: C大說的不太對,此公司用的是預先給假制,並非滿一年 06/29 00:11
9F:→ littleishin: 才給7天,因此無論何時離職都有扣回當年度的給假問題 06/29 00:11
10F:→ littleishin: ,除非離職日是12/31 06/29 00:11
11F:推 ellencho: 只要在職未滿一年,多休的都要扣回吧... 07/02 23:08
12F:→ ellencho: 在職期間未滿,沒有一定要按比例給,勞基法的意思也是要 07/02 23:10
13F:→ ellencho: 到職滿N年才會給假不是嗎 07/02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