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ldfox (GOGO 加油!!!)
看板HRM
标题Re: [请益] 特休计算方式
时间Thu Jun 25 11:59:47 2015
※ 引述《coldfox (GOGO 加油!!!)》之铭言:
: 各位先进好,
: 因为刚入行没多久,最近公司在规划特休的提案,
: 所以想请各位协助检视制度是不是有不恰当之处。
: 因公司都是在当年度1.1即产出特休,故目前规划如下:
: A君於2014.7.1到职
: 2014.7.1-2014.12.31 给予3.5天特休 (若於2014.12.31前离职需追回)
: 2015.1.1-2015.12.31 给予7天特休(若於2015.12.31前离职依在职比例给予)
: 2016.1.1-2016.12.31 给予7天特休(若於2016.12.31前离职依在职比例给予)
: 2017.1.1-2017.12.31 给予10天特休(若於2017.12.31前离职依在职比例给予)
: 2018.1.1-2018.12.31 给予10天特休(若於2018.12.31前离职依在职比例给予)
: 2019.1.1-2019.12.31 给予14天特休(若於2019.12.31前离职依在职比例给予)
: 2020.1.1-2020.12.31 给予14天特休(若於2020.12.31前离职依在职比例给予)
: 依此类推,想请问
: 1.这样算是优於劳基法吗?
: 2.若於年度前离职则依在职比例给予,这样会有违法之虞吗?
: 以上问题,请各位先进协助,
: 谢谢。
谢谢各位的解答,有些部分再说明一下,
在到职日至当年底
例如A君於2014.7.1到职
2014.7.1-2014.12.31 给予3.5天特休 (若於2014.12.31前离职需追回)
这3.5天除非是在2014年底前离职才追回,
若於2015任意一天离职都不会影响这3.5天特休,
但是从2015年开始若於当年度离职,则依当年度在职比例计算特休给予,
这样的话若有人员离职,在职期间的特休总天数会不会可能小於劳基法的规定呢?
麻烦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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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ricroom: 劳基法只规定企业主需於到职一年後给予 即2015/7/1才享 06/25 12:37
2F:→ ericroom: 有特休权利 贵司等於是先用 假设满一年离职 其实已经先 06/25 12:39
3F:→ ericroom: 享有七天特休了 小弟看不出会有天数不足的问题 06/25 12:39
4F:推 cindywang079: 2015/6/30前离职,都可以扣回,但2015/7/1後开始有 06/26 01:13
5F:→ cindywang079: 劳基法规定7天特休,哪怕员工跟你7/1-7/7全部请特 06/26 01:13
6F:→ cindywang079: 休7/8办离职,都不能有依比例扣回特休的问题,有扣 06/26 01:13
7F:→ cindywang079: 就等於低於劳基法了 06/26 01:13
8F:推 littleishin: C大说的不太对,此公司用的是预先给假制,并非满一年 06/29 00:11
9F:→ littleishin: 才给7天,因此无论何时离职都有扣回当年度的给假问题 06/29 00:11
10F:→ littleishin: ,除非离职日是12/31 06/29 00:11
11F:推 ellencho: 只要在职未满一年,多休的都要扣回吧... 07/02 23:08
12F:→ ellencho: 在职期间未满,没有一定要按比例给,劳基法的意思也是要 07/02 23:10
13F:→ ellencho: 到职满N年才会给假不是吗 07/02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