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ldfox (GOGO 加油!!!)
看板HRM
標題[請益] 特休計算方式
時間Wed Jun 24 21:23:53 2015
各位先進好,
因為剛入行沒多久,最近公司在規劃特休的提案,
所以想請各位協助檢視制度是不是有不恰當之處。
因公司都是在當年度1.1即產出特休,故目前規劃如下:
A君於2014.7.1到職
2014.7.1-2014.12.31 給予3.5天特休 (若於2014.12.31前離職需追回)
2015.1.1-2015.12.31 給予7天特休(若於2015.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2016.1.1-2016.12.31 給予7天特休(若於2016.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2017.1.1-2017.12.31 給予10天特休(若於2017.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2018.1.1-2018.12.31 給予10天特休(若於2018.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2019.1.1-2019.12.31 給予14天特休(若於2019.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2020.1.1-2020.12.31 給予14天特休(若於2020.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依此類推,想請問
1.這樣算是優於勞基法嗎?
2.若於年度前離職則依在職比例給予,這樣會有違法之虞嗎?
以上問題,請各位先進協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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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hotopower: 是依當年度在職比例結算阿 06/24 21:38
2F:→ barry06: 員工感覺對於追回的在意會大於優於勞基法的給予 06/25 00:57
3F:推 lovelyu: 勞基法是滿一年才給七天特休,原po這樣已經優於法規了 06/25 09:28
4F:推 CotaNi: 2015.6.30 以前離職的話(未滿一年) 2014的3.5天是否需要 06/25 09:57
5F:→ CotaNi: 扣還? 2015還是可以依比例拿到年假嗎? 如果只有第一年要扣 06/25 09:59
6F:→ CotaNi: 的話, 那麼就會優於勞基法, 接下來就是話術的問題, 如2f所 06/25 10:01
7F:→ CotaNi: 述, 大部分的人比較在意被追回這件事, 拿到都認為是應該的 06/25 10:01
8F:推 ericroom: 特休未修倘不能歸咎於企業主 則企業不需補償員工 06/25 12:34
9F:→ ericroom: 一般會善意請員工離職前休完 離職前未休就是公司買斷 06/25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