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hshit (DJ歐雪特)
看板HRM
標題[問題]離職前宣告的問題
時間Mon Nov 25 22:52:10 2013
工作經驗1~3年
依勞基法規定需要在20日前宣告
假設明年1月20領年終(年終規定發給當日還在職的員工)
獎金內容已經不會變動
假設1月2號提離職的話
到1月20號還具有員工的身分可以領年終嗎?
還是公司有提前結束契約的權利請你1月19離職
然後補發1天的薪水,還是這段期間會被歸類成非在職員工?
感謝各位人資大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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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當然不會想到年前離職
就是走投無路
才會胡思亂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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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7.37.240
1F:→ mddc62:除非是公家機關 不然沒有到手的獎金你不要相信不會變動 11/25 23:02
2F:→ erty:年終不是法律規定必給的,你說的情況有可能發生。 11/26 11:34
3F:→ WASAMI721:年終入袋再講會比較實際 11/26 13:47
4F:→ ohshit:感謝! 11/26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