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nn (ab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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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新制資遣費
時間Mon Apr 22 07:21:32 2013
勞基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平均薪資 / 365天 x 在職天數 x 1/2
請教
1.未滿一年不是按比例嗎?最後為何還要除2呢?
2.未滿1個月以一個月計,如220天是以8個月計嗎?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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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218.44.13
1F:推 AmyEAT:新制人員請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舊制才依勞基法 04/22 07:57
2F:→ fay0517:剛好一年被資遣是半個月資遣費 05/04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