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nn (ab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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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新制资遣费
时间Mon Apr 22 07:21:32 2013
劳基法第17条: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左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平均薪资 / 365天 x 在职天数 x 1/2
请教
1.未满一年不是按比例吗?最後为何还要除2呢?
2.未满1个月以一个月计,如220天是以8个月计吗?
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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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80.218.44.13
1F:推 AmyEAT:新制人员请看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旧制才依劳基法 04/22 07:57
2F:→ fay0517:刚好一年被资遣是半个月资遣费 05/04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