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am159 (ponpon)
看板HRM
標題[問題] 接受外訓教育訓練後離職之賠償
時間Wed Mar 13 17:33:05 2013
我們公司在接受員工申請外訓時,會請員工簽立教育訓練賠償書
內容大致如下:
2) 接受國內外培訓期間為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中華民國____年____
月_____日止,自培訓完畢之日起,至少須繼續服務滿一年方可離職;
若有違反約定,願償還相關之受訓費用後方可離職。
a、賠償總額之計算:
員工申報之受訓經費加上受訓期間之基本工資乘以受訓完一年內未履行續任義務之天數比
率計算。此總額於員工之最後一次領取之工資中扣除,若仍不足以支付全額,
剩餘金額則由員工另行支付。
b、賠償天數之計算:國外受訓超過五天且未於受訓後續任公司一年者,
未履行續任義務之天數總和即為365天減去離職日。
賠償總額為員工申報之受訓經費加上受訓期間之基本工資乘以受訓完一年內未履行
續任義務之天數比率計算。
1.請問這樣的做法合理嗎?
2.是否可以找到相關法規證明公司向員工索取教育訓練賠償費用是合理的
我急需法規證明索賠的合理性
希望能有好心人士幫忙解惑 ~~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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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arry06:賠償是合理 有疑慮的地方是在 以扣除薪資的方式 03/13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