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datmac (pin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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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問題] 有關法院檢察署來函要求個資
時間Thu Jan 24 23:36:12 2013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H0LHgDL ]
作者: lindatmac (pinky)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有關法院檢察署來函要求個資
時間: Thu Jan 24 23:33:56 2013
大家好,有件事情讓我感到困擾,想請教各位前輩或對個資法熟捻的高手
小弟是某醫院的HR,日前收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函
要求提供某甲的個資,主旨中有提到事由是為了某甲因過失傷害致死
我自己本身對個資法的認知
這個來函是法院執行公務,提供個資沒問題
但是我的主管卻要我將此文,會辦某甲的單位(主管)...
我跟我的主管說明我不會辦的原因是
1.法院依法執行公務,我們配合提供給法院個資OK(HR→法院)
2.但是將此文會辦其他單位不OK(HR→其他單位)
簡單講,我只願意對法院,不想再轉到別的地方去
但是我的主管卻說,只是將文會辦,個資不要附上就好了,應該無訪
他要我會辦某甲單位的原因,就是要有留下我們有通知當事人與其主管的軌跡
不過依照個資法第9條的規定,應該留通知當事人的必要都可以免了吧...
後來我跟我的主管說,如果會辦某甲的單位主要目的只是為了通知
那由我來通知不就好了,我的主管又堅持要讓某甲的主管也知道這個文
其實我很不想將這份文會辦過去,因為上面有提到某甲是過失傷害致死
因此想請教大家
1.如果將這份函原汁原味會辦給內部單位,並無附上其他資料,也就是只會讓他人知道
某甲目前有一個過失傷人致死的案子偵辦中,這樣會違反個資法嗎?
2.以及想請教我對個資法第9條的認知是否有誤?即是我將資料提供給法院,可不經通知
當事人?
個資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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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愛LR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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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lindatmac (1.163.48.247), 時間: 01/24/2013 23:3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