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datmac (pin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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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问题] 有关法院检察署来函要求个资
时间Thu Jan 24 23:36:12 2013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H0LHgDL ]
作者: lindatmac (pinky) 看板: LAW
标题: [问题] 有关法院检察署来函要求个资
时间: Thu Jan 24 23:33:56 2013
大家好,有件事情让我感到困扰,想请教各位前辈或对个资法熟捻的高手
小弟是某医院的HR,日前收到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来函
要求提供某甲的个资,主旨中有提到事由是为了某甲因过失伤害致死
我自己本身对个资法的认知
这个来函是法院执行公务,提供个资没问题
但是我的主管却要我将此文,会办某甲的单位(主管)...
我跟我的主管说明我不会办的原因是
1.法院依法执行公务,我们配合提供给法院个资OK(HR→法院)
2.但是将此文会办其他单位不OK(HR→其他单位)
简单讲,我只愿意对法院,不想再转到别的地方去
但是我的主管却说,只是将文会办,个资不要附上就好了,应该无访
他要我会办某甲单位的原因,就是要有留下我们有通知当事人与其主管的轨迹
不过依照个资法第9条的规定,应该留通知当事人的必要都可以免了吧...
後来我跟我的主管说,如果会办某甲的单位主要目的只是为了通知
那由我来通知不就好了,我的主管又坚持要让某甲的主管也知道这个文
其实我很不想将这份文会办过去,因为上面有提到某甲是过失伤害致死
因此想请教大家
1.如果将这份函原汁原味会办给内部单位,并无附上其他资料,也就是只会让他人知道
某甲目前有一个过失伤人致死的案子侦办中,这样会违反个资法吗?
2.以及想请教我对个资法第9条的认知是否有误?即是我将资料提供给法院,可不经通知
当事人?
个资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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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lindatmac (1.163.48.247), 时间: 01/24/2013 23:3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