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hwei (mimi)
看板HRM
標題Re: [問題] 定期勞動契約(試用期)?
時間Wed Aug 22 19:56:34 2012
※ 引述《Lehmanrabbit (雷曼兔)》之銘言:
: 想在這請教人資們:
: 是否有在試用期期間給新人簽定期勞動契約
: 再進入公司時,就知道有三個月的試用期
: 最近剛滿一個月,今天拿到定期勞動契約
: 人資:這是試用期的定期勞動契約,等試用期三個月後,會再簽一個正式員工的契約
: 我問:這是每個新進員工都要簽的嗎?
: 人資:是的!
: 雖然我看過內容就是在寫說工資的給付時間,工作地點時間,給假和請假,
: 終止勞動契約,職業傷害補助,保險和福利,考績,安全衛生等等
: 我比較在意的是終止勞動契約這一項,
: 內容是:本契約之中只因屬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乙方無遇到工資及資遣費請求權。
: 意思是不是只要我簽了這一份契約,
: 資方就有權利在三個月試用期未滿前,不管理由就可以資遣我?
: 而且勞方無預告工資及資遣費請求權?
: 可以請了解的大大們稍微做一下解釋嗎?
: 簽了這一份契約,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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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哦,因為你簽的是三個月的定期勞動契約,所以三個月後如果他不要再用你了
就不用給資遣費哦,試用期未滿前資遣還是要給資遣費的哦!
這是很多公司為了要規避試用期採用的方式,但通常都會在報到前就告知的
你都已經滿一個月了照道理來說你是可以有權利不簽了,簽了就變定期的契約工了,自己要三思哦!
勞基法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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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34.41.65
1F:→ soyoso:原文不見了◎_◎。覺得有寫到一句「本契約之中只因屬定期 08/22 23:34
2F:→ soyoso:契約…」這句一定正確嗎?看勞基法9,勞基細則6,這份工作到 08/22 23:34
3F:→ soyoso:期後就非繼續性嗎?還是就有另外的員工來接呢? 08/22 23:34
4F:→ soyoso: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這時請求權請看,台勞資二字 08/22 23:38
6F:→ soyoso:若這職缺就為勞細6所說定期契約的話,就如上M大所說 08/22 23:43
7F:推 Lehmanrabbit:謝謝S大給的提醒,但是我覺得公司的意思是要你簽訂 08/23 23:20
8F:→ Lehmanrabbit:承認三個月試用期為定期勞動契約的時效,這樣就符合 08/23 23:21
9F:→ Lehmanrabbit:勞動基準法的第十八條規定,除非繼續聘用你,才可變 08/23 23:22
10F:→ Lehmanrabbit:成不定期的勞動契約,因為公司還是會希望省資遣費, 08/23 23:23
11F:→ Lehmanrabbit:順便將不適任的人能離職。 08/23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