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rrytown (學會快樂)
看板HRM
標題[問題] 公司不願意開具非志願離職證明的原因為何
時間Wed Aug 8 14:52:33 2012
想請問版上的相關HR人員
一般公司以"不適任"此種主觀原因要求勞動人員離職
(不適任原因未加詳述,僅在下班前告知即要求走人)
事後勞工要求開具"非志願性離職證明文件"
資方卻以諮詢勞工局及律師過宣稱他們無法開立
想請教
為何資方不願意開立此證明文件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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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71.206.217
1F:推 maosun:先修正:非"自"願離職證明 08/08 15:07
2F:→ maosun:因為公司用勞基法11條第5款-不適任開了非自願離職證明的話 08/08 15:08
3F:→ maosun:員工就可以拿這張去跟公司要資遣費和預告工資 08/08 15:08
4F:→ maosun:然後公司還會被追查沒有做資遣通報而被記點或罰鍰 08/08 15:09
5F:→ maosun:所以違法資遣員工的公司根本不可能送你石頭來砸自己的腳 08/08 15:10
6F:→ maosun:但你朋友如果有"不小心"簽了離職申請書的話~就全盤皆輸了 08/08 15:12
7F:→ jerrytown:謝謝M大解釋跟指正,不小心打錯字... 08/08 15:36
8F:→ soyoso:理由可能是將"不適任"導向勞基12,就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08/08 15:46
9F:→ soyoso:非自願離職的定義在就業保險法11後段,如無符合公司就不會 08/08 15:47
10F:→ soyoso:開立該證明書。 08/08 15:47
11F:→ soyoso:"不適任"模糊且有很多可能性,為自身權利可至勞工局詢問看 08/08 15:56
12F:推 leoz69927:因為公司很可能會被罰 08/08 20:48
13F:→ passat0620:資方稱無法開立應該是騙你的 請他當場打給勞工局問吧 08/08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