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p0327 (亞克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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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特休算法
時間Thu Mar 29 00:12:52 2012
: 每年工作之畸零月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
: 內政部七十五年十月六日怑台內勞字第四四三七○七號函
: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
: 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發給勞工工資。如勞工已休畢假期,因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當
: 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月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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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
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勞動二字第四四○六四號函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就是說,不是雇主造成你沒有休完特休的意思),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所稱「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是指勞工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而言,勞工既然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用最白話的方式說,就是雇主可以在規定時間內要該員工將特休休完,如果這段時間內,你沒有休完的特休假,不是因為雇主不讓你休、阻止你休或是沒時間讓你休,是自己的原因而沒有休完的話,那雇主是不需要再補給你假或是薪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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