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p0327 (亚克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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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特休算法
时间Thu Mar 29 00:12:52 2012
: 每年工作之畸零月数,得不另给特别休假
: 内政部七十五年十月六日怑台内劳字第四四三七○七号函
: 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终止契约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之日数,雇主应依劳动基准法施行
: 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发给劳工工资。如劳工已休毕假期,因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当
: 年度继续工作之畸零月数,得不另给特别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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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令:
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劳动二字第四四○六四号函
《劳动契约终止时,劳工尚未休完之特别休假如系劳工应休能休而不休者,则非属归责於雇主之原因(就是说,不是雇主造成你没有休完特休的意思),雇主可不发给未休完特别休假日数之工资》
所称「劳工应休能休而不休者」,是指劳工抛弃特别休假之权利而言,劳工既然抛弃特别休假之权利,则雇主可不发给未休完特别休假日数之工资。
用最白话的方式说,就是雇主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要该员工将特休休完,如果这段时间内,你没有休完的特休假,不是因为雇主不让你休、阻止你休或是没时间让你休,是自己的原因而没有休完的话,那雇主是不需要再补给你假或是薪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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