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yoso (Amon)
看板HRM
標題Re: [請益] 離職要被告的問題
時間Sun Jul 31 13:01:39 2011
勞基15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定期契約沒有寫要看您和員工簽的勞動契約
有寫還是可以,但不要多於勞基16的期間
就是不要任職1年~3年就要預告30天
不過要以預告期以約束員工,可能意義不大
依民法258解除權,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也就是有法令和合意員工要走就走,無罰則的
要從違約金下去,以民法250~252是可以約定的
但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有人會說這方面會抵觸
勞基22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也就是要和員工簽定同意書
勞基26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成行後才扣的不是預扣
※ 引述《bbsfish (水族缸裡的魚)》之銘言:
: ※ 引述《luffy7493 (魯乎)》之銘言:
: : 勞基法規定離職前的預告期間:
: : 3個月~1年:10天
: : 1年~3年 :20天
: : 3年以上 :30天
: : 你的年資快滿兩年一個月 所以只要在20天前預告
: : 基本上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 抱歉借問一下:
: 請問勞基法離職預告期的適用對象是所有的員工嗎?
: 還是只有正職員工呢?
: 若是約聘工作滿一年以上,
: 或是研究助理職滿一年以上,
: 提離職也是要有預告期20天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173.21
1F:推 hikaruting:推~有見解到 08/03 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