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yoso (Amon)
看板HRM
标题Re: [请益] 离职要被告的问题
时间Sun Jul 31 13:01:39 2011
劳基15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定期契约没有写要看您和员工签的劳动契约
有写还是可以,但不要多於劳基16的期间
就是不要任职1年~3年就要预告30天
不过要以预告期以约束员工,可能意义不大
依民法258解除权,解除契约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销。
也就是有法令和合意员工要走就走,无罚则的
要从违约金下去,以民法250~252是可以约定的
但约定之违约金额过高者,法院得减至相当之数额。
有人会说这方面会抵触
劳基22 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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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要和员工签定同意书
劳基26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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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行後才扣的不是预扣
※ 引述《bbsfish (水族缸里的鱼)》之铭言:
: ※ 引述《luffy7493 (鲁乎)》之铭言:
: : 劳基法规定离职前的预告期间:
: : 3个月~1年:10天
: : 1年~3年 :20天
: : 3年以上 :30天
: : 你的年资快满两年一个月 所以只要在20天前预告
: : 基本上就没有违法的问题
: 抱歉借问一下:
: 请问劳基法离职预告期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员工吗?
: 还是只有正职员工呢?
: 若是约聘工作满一年以上,
: 或是研究助理职满一年以上,
: 提离职也是要有预告期20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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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9.173.21
1F:推 hikaruting:推~有见解到 08/03 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