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b66940 (小工頭)
看板HRM
標題[問題] 滿試用期後不到一年離職必須賠兩個月全薪?
時間Fri Jul 15 01:22:12 2011
這樣合法嗎?
試用期3個月
也就是說
如果在第4~12月離職
必須賠償2個月全薪
而且只是普通的行政人員
根本沒有培訓費用
這樣沒有違反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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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210.22
1F:→ passat0620:公司違法!先提醒公司不理再到勞工局申訴! 07/15 08:56
2F:→ mddc62:要看有無對價 如充實的訓練等 07/15 12:19
3F:→ lib66940:志工培訓算嗎XDD所以這合約違法?如果有簽約也可以申訴嗎? 07/15 12:36
4F:→ lib66940:就是上人開的醫院阿,所有人都要簽這合約 = = 07/15 12:37
5F:→ jabaliven:如果說是普通行政人員 一般所說違約金 係指教育訓練費用 07/18 21:06
6F:→ jabaliven:但也應該是按比例原則這部份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07/18 21:07
7F:推 jamesking:我有看錯嗎? 上人?? 07/20 21:18
8F:→ lib66940:沒錯喔,就是慈X嘛...... 07/21 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