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ffy7493 (魯乎)
看板HRM
標題Re: [請益] 離職要被告的問題
時間Mon Jun 27 20:54:17 2011
※ 引述《flermy (夏日午後)》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工作快滿兩年一個月前提離職
勞基法規定離職前的預告期間:
3個月~1年:10天
1年~3年 :20天
3年以上 :30天
你的年資快滿兩年一個月 所以只要在20天前預告
基本上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 可是公司不答應
: 說要等新人來交接完成後
離職的交接手續
在勞基法上並沒有明文規範
頂多是一種義務性質
只要有依法預告
公司並不可用"交接未完成"來限制你不得離職
另外
只要你有口頭提出離職請求
就算公司不讓你簽離職單
也算進行預告了!!
: 我才可以離職約2-3個月
: 不然他們就要根據我之前做錯的工作告我讓我賠錢
: 請問他們真的可以因為這樣告我嗎
: 真的是很緊張
: 他們真的可以要求我賠錢嗎
: 再麻煩知道的大大解惑了
: 感激不盡
: ~
最後這一塊要請高手回答
我只能確定有沒有交接完成
跟賠償公司損害是兩回事~"~
公司也不可以預扣薪水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除非當初簽定的勞動契約有很明定"造成什麼損害"
需要賠償"合理的費用"
例如"打破盤子需扣薪水"這種很明確的算法
否則抽象的損失基本上並不能要求員工負擔
例如工作效率太低造成公司生產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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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4.29.87
1F:推 flermy:感謝大大唷:p 06/27 20:58
2F:→ kuter:先想一下之前你做錯怎樣的工作 有甚麼樣的證據跟損失 06/27 23:19
3F:推 Timbug: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06/28 00:41
4F:→ mddc62:打破盤子要賠錢 扣薪水不太可行 06/28 0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