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symax (鷹擊長空)
看板HRM
標題[請益] 請問各位前輩勞基法相關的問題~
時間Sun Oct 24 22:21:54 2010
板上的前輩們大家好 小弟任職於一家傳產的HR
由於主管希望HR相關人員加深加強對勞基法的概念
所以辦起了所謂的讀書會...
在上周的討論中 小弟有個問題被問倒了
來此向大大們請益交流..
問題是這樣的..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
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何謂「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呢?
人事機能的主管算嗎?
會問到這個是由 宏達電子違法僱用「童工」(建教生)超時工作
結果負責人王雪紅被函送 而人事主管沒事(法律上..)
人事機能最高主管不算是「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嗎?
我的想法是因為人事主管是雇傭關係而非委任關係
如果是委任的 那就應該是送人事主管了 這樣對吧?
題外話 就算是雇傭的 如果人事主管很有guts的說就是恁爸的錯(決策)
那王雪紅是不是會沒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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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75.58
※ 編輯: easymax 來自: 114.40.75.58 (10/24 22:25)
1F:→ Timbug:有負責人可以函送,為什麼要函送其他人?->實務面 10/24 22:40
2F:推 stanisceo:HR、人資長、人資經理都屬之 10/25 11:01
3F:→ easymax:所以說 要是出包了 上面3者皆有法律責任? 10/25 20:15
4F:推 bluekai:要看是不是擁有最終決策權... 10/25 21:28
5F:推 hollowyears:是指委任經理人 與雇主並非僱傭關係 HR還是員工 10/25 21:47
6F:→ hollowyears:原則上僱傭關係 還是得聽"老闆"的話 所以還是負責人吧 10/25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