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symax (鹰击长空)
看板HRM
标题[请益] 请问各位前辈劳基法相关的问题~
时间Sun Oct 24 22:21:54 2010
板上的前辈们大家好 小弟任职於一家传产的HR
由於主管希望HR相关人员加深加强对劳基法的概念
所以办起了所谓的读书会...
在上周的讨论中 小弟有个问题被问倒了
来此向大大们请益交流..
问题是这样的..
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2款:雇主-谓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
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
何谓「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呢?
人事机能的主管算吗?
会问到这个是由 宏达电子违法雇用「童工」(建教生)超时工作
结果负责人王雪红被函送 而人事主管没事(法律上..)
人事机能最高主管不算是「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吗?
我的想法是因为人事主管是雇佣关系而非委任关系
如果是委任的 那就应该是送人事主管了 这样对吧?
题外话 就算是雇佣的 如果人事主管很有guts的说就是恁爸的错(决策)
那王雪红是不是会没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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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0.75.58
※ 编辑: easymax 来自: 114.40.75.58 (10/24 22:25)
1F:→ Timbug:有负责人可以函送,为什麽要函送其他人?->实务面 10/24 22:40
2F:推 stanisceo:HR、人资长、人资经理都属之 10/25 11:01
3F:→ easymax:所以说 要是出包了 上面3者皆有法律责任? 10/25 20:15
4F:推 bluekai:要看是不是拥有最终决策权... 10/25 21:28
5F:推 hollowyears:是指委任经理人 与雇主并非雇佣关系 HR还是员工 10/25 21:47
6F:→ hollowyears:原则上雇佣关系 还是得听"老板"的话 所以还是负责人吧 10/25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