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ndrakao (MCK)
看板HRM
標題[問題] 平日每小時工資的定義
時間Mon May 17 21:54:57 2010
依勞基法第24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規定,雇主一旦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工資得依下列標準計算: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之。
請教前輩,上述"平日每小時工資"可以只用固定底薪(ex:本薪/伙食津貼)計算嗎?
公司一般計算加班費都是用固定薪資作計算BASE~
如果像百貨業專櫃小姐一般底薪都不高,而每月不定額的業績獎金(金額視個人業績而定)
也屬於薪資結構之一,請問在算加班費時,也須把業績獎金列入加班費計算BASE嗎?
請問是否有明文規定或相關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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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andrakao 來自: 123.193.180.238 (05/17 22:00)
1F:推 bluekai:"工資" <~ 經常性給予的都應該納入 05/17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