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llb ()
看板HRM
標題Re: [問題] 關於特休~請教!!
時間Fri Nov 27 17:31:45 2009
※ 引述《GPLIU (空殼)》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關於特休~請教!!
: 時間: Fri Nov 27 17:12:31 2009
:
: 先說明一下我們公司的狀況
: 我們公司的基本規定是 特休計算由1/1~12/31
: 休不完就視同放棄..歸零
: 而一般月休 休不完就轉為補休
: 而加班時數也列為補休..
:
: 今天公司突然說了新規定..(口頭公佈沒發文)
: 每個人都要把補休用完才能使用特休..
:
: 對很多人幾乎可以說特休被取消
: 因為補休幾乎不可能用完..
:
: 請問這樣合法嗎?
: 我們可以循哪些管道改善呢?
:
: 謝謝版友大大指教!!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0.68.130.120
: → zellkb8:可以要求換薪 勞基法補充條例有提到 11/27 17:14
: → zellkb8:特休假算是薪資的一種 11/27 17:15
: 推 saja:特休未休本來就要折薪... 11/27 17:16
: → saja:除非工作規則中明訂未休完則放棄且不得折薪 工也同意 11/27 17:18
: → saja:(員工簽名) 公司就可以合法特休未休完不給假也不給薪 11/27 17:19
: 推 smallb:施行細則第24條 11/27 17:19
: → GPLIU:找到了!不過..我已經忘了當時的員工契約有沒有提到這項 11/27 17:23
勞委會79年台(79)勞動二字第21827號函有說明
本會79.8.7勞動二字第17873號書函中之「不可規則於雇主之原因時」
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
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
則屬可規則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 休假
未休完之日數,如系勞工個人支援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至於工作規則的訂定,並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勞基法71條)
就算工作規則同意未休完不給假也不給薪
只要不是勞工個人原因的話,也不能不給特休或是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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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4.225
1F:推 saja:實務上真的可以這樣做嗎?可以請大大舉實務例子嗎? 11/30 19:30
2F:→ saja:因為這好難說究責如何判定~我真的也很想知道>< 11/30 19:30
3F:→ saja:法條是如此 但是資方力量似乎更大... 11/30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