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llb ()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关於特休~请教!!
时间Fri Nov 27 17:31:45 2009
※ 引述《GPLIU (空壳)》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关於特休~请教!!
: 时间: Fri Nov 27 17:12:31 2009
:
: 先说明一下我们公司的状况
: 我们公司的基本规定是 特休计算由1/1~12/31
: 休不完就视同放弃..归零
: 而一般月休 休不完就转为补休
: 而加班时数也列为补休..
:
: 今天公司突然说了新规定..(口头公布没发文)
: 每个人都要把补休用完才能使用特休..
:
: 对很多人几乎可以说特休被取消
: 因为补休几乎不可能用完..
:
: 请问这样合法吗?
: 我们可以循哪些管道改善呢?
:
: 谢谢版友大大指教!!
: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210.68.130.120
: → zellkb8:可以要求换薪 劳基法补充条例有提到 11/27 17:14
: → zellkb8:特休假算是薪资的一种 11/27 17:15
: 推 saja:特休未休本来就要折薪... 11/27 17:16
: → saja:除非工作规则中明订未休完则放弃且不得折薪 工也同意 11/27 17:18
: → saja:(员工签名) 公司就可以合法特休未休完不给假也不给薪 11/27 17:19
: 推 smallb:施行细则第24条 11/27 17:19
: → GPLIU:找到了!不过..我已经忘了当时的员工契约有没有提到这项 11/27 17:23
劳委会79年台(79)劳动二字第21827号函有说明
本会79.8.7劳动二字第17873号书函中之「不可规则於雇主之原因时」
之范围,系属事实认定问题。故来函所询劳工未於年度终结时休完
特别休假,如系因事业单位生产之需要,致使劳工无法休完特别休假时,
则属可规则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应发给未休日数之工资。至於特别 休假
未休完之日数,如系劳工个人支援因而自行未休时,则雇主可不发给未休日数之工资。
至於工作规则的订定,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劳基法71条)
就算工作规则同意未休完不给假也不给薪
只要不是劳工个人原因的话,也不能不给特休或是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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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24.225
1F:推 saja:实务上真的可以这样做吗?可以请大大举实务例子吗? 11/30 19:30
2F:→ saja:因为这好难说究责如何判定~我真的也很想知道>< 11/30 19:30
3F:→ saja:法条是如此 但是资方力量似乎更大... 11/30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