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nker (finker)
看板HRM
標題Re: [問題] 關於定期契約之資遣費
時間Tue Jun 30 18:04:37 2009
※ 引述《cutesakai (睡覺中)》之銘言:
: 小弟目前在某家公司工作,由於明天就是一年契約期滿,而在當初的『定期勞動
: 契約』內有註明我不得申請資遣費,但是經翻過勞基法後,我有點疑問:
: 根據勞基法第九條之規定:
: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
: 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超過90天就算不定期契約了...這家公司的人事大概對法規不熟吧
就是定期契約限制重重...所以像這種一年一聘的...通常都是用派遣
: 謝謝您的回答。
: 而目前小弟是向公司爭取中,之前朋友也是類似的情形,到勞工局進行申訴後有
: 取得資遣費,而敝公司HR偏向是我沒有立場爭取。
要爭取是可以爭取...如果公司不留你...應該是可以爭取到資遣費。
不過,萬一公司說:
「那就當做是不定期契約,繼續聘僱,薪資待遇都不變」 那你會繼續待嗎??
定期契約期滿還可以領失業給付,
但如果是不定期契約自己不想留下來...會連失業給付都沒有喔!
自己先考慮清楚...再決定下一步該怎麼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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