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irl (希望)
看板HRM
標題[問題] 勞保條例第14條問題
時間Fri Jun 26 14:09:18 2009
勞保條例 第14條 第2項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
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
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所以勞工投保等級有變動時,
不一定要馬上告知勞保局嗎?
有半年的緩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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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2.125.147
1F:推 kshsbug:可以每年2月8月各做一次調整就好 實務上是可行的 06/26 16:21
2F:推 aady:要注意被員工發現也要注意平均工資問題 06/28 01:11
3F:→ finker:2、8月調整一次即可 優點是省保費 缺點是職災時金額要補足 06/28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