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irl (希望)
看板HRM
标题[问题] 劳保条例第14条问题
时间Fri Jun 26 14:09:18 2009
劳保条例 第14条 第2项
被保险人之薪资,如在当年二月至七月调整时,投保单位应於当年八月底
前将调整後之月投保薪资通知保险人;如在当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调整时,
应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险人。其调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所以劳工投保等级有变动时,
不一定要马上告知劳保局吗?
有半年的缓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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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2.125.147
1F:推 kshsbug:可以每年2月8月各做一次调整就好 实务上是可行的 06/26 16:21
2F:推 aady:要注意被员工发现也要注意平均工资问题 06/28 01:11
3F:→ finker:2、8月调整一次即可 优点是省保费 缺点是职灾时金额要补足 06/28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