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syBigfrog (青蛙)
看板HRM
標題Re: [發問] 這樣的工作會不會太壓搾勞工?
時間Sun Feb 22 01:20:06 2009
※ 引述《agk914 (我愛曼聯)》之銘言:
: 我朋友最近應徵一家餐飲店
: 早上11點上班到一點半
: 一點半休息到4點半
: 四點半上班到晚上12點左右
: 月休2日而以
: 月薪兩萬一
: 試用一個月
: 這樣的工作時間那麼長
: 薪水和休假滿少的
: 是不是滿壓搾勞工呢?
: 這樣的工作是不是要考慮一下呢?
: 要是你們會作嗎?
不好意思,留點想法,如有錯誤請小力鞭^^"
一、從法律層面來說
其實法律上是沒有什麼試用期的
依你朋友的狀況至多就是第一個月以定期契約方式雇用
工時方面
勞基法有規定不能超過每兩週84hr
每七天至少一日休息
(上面規定還有變形比較複雜)
建議你可以在翻翻勞基法相關規定
法律是保護懂得人,越多人懂,就算是資方市場,也不會太誇張
對資方來說 只要十個人中有一個比較懂會吵的,處理起來就比較麻煩
當然也有,很多時候是連雇主本身也缺乏相關知識,
等遇到會爭取的員工才知道自己有違法
因為你的描述比較大略,^^"所以我也只能大略的給點意見
二、從現實層面考量
1.薪水
依你提供的訊息一天十小時 平均一個月28.5天
21000/(10*28.5)=73.68(時薪)
2.公司
可以自己衡量一下這家公司的制度、福利、環境等各方面的條件
3.未來
這份工作累積的經驗對未來有沒有幫助
或是有沒有升遷的機會
4.經濟壓力
不過如果是我個人的建議,做小七的店員可能會比較好
你也可以幫他問問看其他類似餐飲業的況狀~~
^^"不過餐飲業大多是輪班,每天十小時有點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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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231.50
※ 編輯: PsyBigfrog 來自: 61.62.231.50 (02/22 01:33)
1F:→ erty:試用期部分,法律是沒規定試用期條款,但不是說「不可以有試 02/22 01:50
2F:→ erty:用期」,按契約自由原則,必須看當事人與雇主如何約定,在不 02/22 01:50
3F:→ Beastawad:勞基法規定加班時數 但是也沒說破了會怎樣??? 02/22 01:51
4F:→ erty:違反公序良俗或有的沒的情況下,試用期是合法的(但試用期滿 02/22 01:51
5F:→ erty:若不合格,雇主仍需支付資遣費。) 02/22 01:52
6F:→ erty:唉壓....好吧,雖然不太容易閱讀,不過忍耐一下囉 02/22 01:52
7F:→ erty:另外給三樓,勞基法規定違反工時是有罰鍰的,罰2000-20000 02/22 01:55
8F:→ Beastawad:謝樓上 我查過 問題是公司會怕那兩千到兩萬嗎... 02/22 22:46
9F:→ Beastawad:而且很多人都會用reference check壓員工不准亂來吧 02/22 22:46
10F:→ erty:公司當然不會怕,但我強調的是「勞基法有說破了會怎樣」 02/22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