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dmanwu (Freed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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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發問] 針對存續公司的員工如果不想留任,可否 …
時間Wed Feb 18 14:24:03 2009
但是根據企業購併法第十六條中提到的
第十六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
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
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前項同意留用之勞工,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不得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
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
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
金或資遣費。
如果受通知日起十日內我不同意留用的話,不就是應該以第十七條的不同意留用之勞工
規範,雇主必須依勞法第十六條給我資遣費嗎?
就算我現在待的公司是存續公司也一樣吧...
為什麼鄉民們都說不需要給資遣費呢?
可以麻煩鄉民們給我個回答吧..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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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136.119
1F:推 finker:16條第2款已經說明了不用給資遣費 02/18 19:10
2F:→ finker:所以17條的不同意留用,只有指消滅、讓與、或被分割的公司 02/18 19:10
3F:→ finker:而17條的未留用,則是指所有公司的未留用 02/18 19:12
4F:→ finker:通常法條前後併在一起就是這樣看的 02/18 19:12
5F:→ freedmanwu:可能小弟才疏學淺,但是我認為法條中說給員工十天同意 02/18 19:45
6F:→ freedmanwu:如果員工同意後又決定不留任.才是不給資遣費吧!! 02/18 19:47
7F:→ freedmanwu:不然第十七條怎麼會有不同意留任之勞工出現呢? 02/18 19:48
8F:→ freedmanwu:因為照您的說法,只剩下未留用的情況,而員工沒權選擇 02/18 19:49
9F:→ freedmanwu:是否要留任,那怎麼還會有不同意留任的情況呢? 02/18 19:50
10F:→ freedmanwu:而第十六條指的是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 02/18 19:50
11F:→ freedmanwu:第十七條並沒有只指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 02/18 19:52
12F:→ freedmanwu:只有註明『未留任』與『不同意留任』之勞工 02/18 19:52
13F:推 finker:sorry....說錯了..應該通通是指消滅、讓與、被分割公司 02/18 20:15
14F:推 finker:這邊16,17條應該都不包括存續公司的員工 02/18 20:18
15F:→ finker:存續公司員工還是照勞基法...若工作條件有改變才能請求資遣 02/18 20:20
16F:→ freedmanwu:因為雖然是存續公司但要改名,而且有新的勞動契約 02/18 21:55
17F:推 finker:"改名"不算是勞基法20條的改組轉讓 (這有解釋令可查) 02/18 22:20
18F:→ finker:但若是勞動契約改變,則可依勞基法14條第1項第6款請求資遣 02/18 22:21
19F:推 Luistu:簡單來說1.法律關係主體未改變2.勞動條件未改變,自然不構 02/18 23:01
20F:→ Luistu:成資遣的要件,公司應該也不會發留任通知書。如要資遣費的 02/18 23:02
21F:→ Luistu:只有走法律途徑。 02/18 23:03
22F:推 eekas:新的勞動契約如果有變更勞動條件...你不同意就不要簽 02/18 23:35
23F:→ eekas:如果你不同意,公司片面更改你的勞動條件,那就是勞基法14條 02/18 23:36
24F:→ eekas:但如果是你自己不同意新的勞動契約而辭職,那就沒有資遣費 02/18 23:36
25F:→ freedmanwu:所以如果新的勞動契約內容有改變勞動條件,如果不同意 02/19 13:25
26F:→ freedmanwu:就要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資遣? 02/19 13:25
27F:→ markcup:若還有疑問應該是去問法律專家..而不是由鄉民決定 02/19 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