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dmanwu (Freed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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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发问] 针对存续公司的员工如果不想留任,可否 …
时间Wed Feb 18 14:24:03 2009
但是根据企业购并法第十六条中提到的
第十六条 并购後存续公司、新设公司或受让公司应於并购基准日三十日前,以书面载明劳动条件
通知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该受通知之劳工,应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
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届期未为通知者,视为同意留用。
前项同意留用之劳工,因个人因素不愿留任时,不得请求雇主给予资遣费。
留用劳工於并购前在消灭公司、让与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资,并购後存续公司、
新设公司或受让公司应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并购,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劳工,应由并购前之雇主终止劳动契约,并依劳
动基准法第十六条规定期间预告终止或支付预告期间工资,并依同法规定发给劳工退休
金或资遣费。
如果受通知日起十日内我不同意留用的话,不就是应该以第十七条的不同意留用之劳工
规范,雇主必须依劳法第十六条给我资遣费吗?
就算我现在待的公司是存续公司也一样吧...
为什麽乡民们都说不需要给资遣费呢?
可以麻烦乡民们给我个回答吧..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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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136.119
1F:推 finker:16条第2款已经说明了不用给资遣费 02/18 19:10
2F:→ finker:所以17条的不同意留用,只有指消灭、让与、或被分割的公司 02/18 19:10
3F:→ finker:而17条的未留用,则是指所有公司的未留用 02/18 19:12
4F:→ finker:通常法条前後并在一起就是这样看的 02/18 19:12
5F:→ freedmanwu:可能小弟才疏学浅,但是我认为法条中说给员工十天同意 02/18 19:45
6F:→ freedmanwu:如果员工同意後又决定不留任.才是不给资遣费吧!! 02/18 19:47
7F:→ freedmanwu:不然第十七条怎麽会有不同意留任之劳工出现呢? 02/18 19:48
8F:→ freedmanwu:因为照您的说法,只剩下未留用的情况,而员工没权选择 02/18 19:49
9F:→ freedmanwu:是否要留任,那怎麽还会有不同意留任的情况呢? 02/18 19:50
10F:→ freedmanwu:而第十六条指的是并购後存续公司、新设公司或受让公司 02/18 19:50
11F:→ freedmanwu:第十七条并没有只指消灭公司、让与公司或被分割公司! 02/18 19:52
12F:→ freedmanwu:只有注明『未留任』与『不同意留任』之劳工 02/18 19:52
13F:推 finker:sorry....说错了..应该通通是指消灭、让与、被分割公司 02/18 20:15
14F:推 finker:这边16,17条应该都不包括存续公司的员工 02/18 20:18
15F:→ finker:存续公司员工还是照劳基法...若工作条件有改变才能请求资遣 02/18 20:20
16F:→ freedmanwu:因为虽然是存续公司但要改名,而且有新的劳动契约 02/18 21:55
17F:推 finker:"改名"不算是劳基法20条的改组转让 (这有解释令可查) 02/18 22:20
18F:→ finker:但若是劳动契约改变,则可依劳基法14条第1项第6款请求资遣 02/18 22:21
19F:推 Luistu:简单来说1.法律关系主体未改变2.劳动条件未改变,自然不构 02/18 23:01
20F:→ Luistu:成资遣的要件,公司应该也不会发留任通知书。如要资遣费的 02/18 23:02
21F:→ Luistu:只有走法律途径。 02/18 23:03
22F:推 eekas:新的劳动契约如果有变更劳动条件...你不同意就不要签 02/18 23:35
23F:→ eekas:如果你不同意,公司片面更改你的劳动条件,那就是劳基法14条 02/18 23:36
24F:→ eekas:但如果是你自己不同意新的劳动契约而辞职,那就没有资遣费 02/18 23:36
25F:→ freedmanwu:所以如果新的劳动契约内容有改变劳动条件,如果不同意 02/19 13:25
26F:→ freedmanwu:就要照劳基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资遣? 02/19 13:25
27F:→ markcup:若还有疑问应该是去问法律专家..而不是由乡民决定 02/19 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