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ckypocky (all you can buy)
看板HRM
標題[發問] 關於提早就業津貼
時間Sun Nov 18 16:54:46 2007
(已爬過文 文章有點長 請見諒 如果不適合PO在這請告知 會自D 謝謝 )
向各位大大請教一下
我在5月1日被A公司資遣後 後來去勞工局認定 也拿了一個月失業給付
在7月中進了B公司待了四個月以後 因為種種原因現在要離職(自願)
請問如果沒有B公司開的在職證明
{畢竟都要離職了 B公司應該不可能再開"在職證明"給我 (領就業津貼所需的文件之ㄧ)}
1. 這樣一來我還有辦法請領提早就業津貼嗎?
2. 另外 由於當初A公司很好心給我兩張離職證明
一張沒有寫非自願離職(我拿到B公司求職用)
一張寫非自願離職(拿到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現在如果我申請提早就業津貼 給勞保局B公司的資料以後
勞保局是否會去電B公司 這樣一來是不是就會知道當初A公司開的證明有兩份
這如果會的話
2.1 會不會對開兩張證明的A公司造成問題
2.2 又會不會讓B公司知道我之前是非自願離職的 而有誠信的問題呢?
謝謝大家耐心的閱讀 不好意思 麻煩各位高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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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146.241
1F:→ eekas:問就服站看B公司的離職證明能否取代在職證明(上面有服務期間 11/18 20:08
2F:→ eekas:不行的話就只能跟B公司要在職證明。其餘的...別想那麼多 11/18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