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ffyro (米菲也是米蟲)
看板HRM
標題Re: [發問]關於離職預告時間?
時間Thu Nov 15 16:00:21 2007
※ 引述《eekas (依卡斯~ )》之銘言:
: : 勞基法第十九條:
: :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跟主管講好、交接好...再走吧
: 不然你遇到硬一點的...
: 15日你走了-->還沒交接離職手續未完成、契約未終止-->16日起連續三天沒來,算曠職
: 之後你領到的是開除證明而非一般的離職證明
: 陰一點的...要栽贓個東西不見或業務未交接的損失給你然後要你賠...其實也不難
: 結論就是:跟主管好好講...說不定你隔天就可以走了
延續這個問題再提一問
若在剛滿三個月那天提離職
並且當天及之後也無法再去上班
是不是就跟提前10天預告雇主這條無關
再問 若沒有拿到離職證明
應徵下份工作也不提此事(但此份工作有勞健保)
會被發現嗎?
最近遇到麻煩的問題,逼不得已只能做出這種決定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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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0.140.108
1F:噓 CPCHR:你.. 真是我最不愛的那種同仁 11/15 16:15
2F:噓 mddc62:我也不喜歡這樣的人...賣賣不成仁義在 何必呢? 11/15 18:38
3F:→ DorisPtt:就怕下份工作報到時會被要求你出示離職證明及勞保明細 11/15 20:20
4F:推 eekas:補血 ^^ 其實對公司中拼命拿規則圖利自己的,是有些令人反感 11/15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