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ekas (依卡斯~ )
看板HRM
標題Re: [發問]關於離職預告時間?
時間Wed Nov 14 22:18:00 2007
: ※ 引述《DorisPtt (不捨分離)》之銘言:
: : 根據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 : 其預告期間: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 想請問的是..如果員工剛作滿四個月..因急事於12日提離職,擬15日辭職
: : 這樣是否符合法規於十日"前"預告規定,亦或必須滿十日才算數?!
: 勞基法第十九條:
: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跟主管講好、交接好...再走吧
不然你遇到硬一點的...
15日你走了-->還沒交接離職手續未完成、契約未終止-->16日起連續三天沒來,算曠職
之後你領到的是開除證明而非一般的離職證明
陰一點的...要栽贓個東西不見或業務未交接的損失給你然後要你賠...其實也不難
結論就是:跟主管好好講...說不定你隔天就可以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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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3.90.192
1F:推 kshsbug:這個比較兇 你要不來ok阿 反正我付你薪水到十天後 11/14 22:19
2F:→ kshsbug:期間你不來就算你曠職 3天後開除你 離職證明上面打開除 11/14 22:20
3F:→ eekas:HR很陰險的 :P 大家好好相處就沒事,要鬥法的話請專業點再來 11/14 22:22
4F:推 mddc62:這個厲害 下次來用這一招 11/14 22:27
5F:推 CPCHR:我承認,我用過這一招,而且,事後有人打來reference check 11/15 12:13
6F:→ CPCHR:就裝沈默..嗯... 對方就懂了,HR不是陰險阿.. 是心知肚明 11/15 12:16
7F:推 kcliao0408:我有跟主管好好講,結果她當天就叫我滾了‧‧‧>"< 11/18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