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lypit (我 下幹)
看板FITNESS
標題[公告] 新手發問請先看新手專區。禁文標準請入內。
時間Mon Nov 15 11:49:06 2004
新來的
想問問題的
請先看新手專區
我知道你/妳很急著要問問題
但你/妳有沒有想過回答問題的人也會倦怠呢?
萬一你/妳的問題人家早就問過了
沒人會回答你/妳的問題
哪這樣你/妳再怎麼急都還是沒用
所以聽版主的勸告 乖
按下鍵盤左下角的z 進入逛逛看看
裡面很豐富的
其實減肥不外乎是運動加飲食控制
沒有比這個還要好的方法了
希望各位可以在看完過後
可以幫助各位健康的瘦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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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發文方式的分隔線 ==========================
禁用注音文......還有最近有流行化的
火星文更是不准!!
禁po合購文(不管是排澱粉、排油、甲殼素)...都請到合購版
禁po廣告文
除了台大有氧活動的轉讓文以外(就是GiM佳琳幫大家爭取的那個活動)
所有轉讓文,全部禁用....(不管是加州、好萊塢、亞歷山大、加姿所有都一樣唷)....
之後發現,
必賞劣文,文章刪除。
屢犯 我就要設水桶了。..../___\ (因為最近情況有嚴重傾向,只好出此下策)
不要再寫信詢問我了:)
至於合購文章,也請至「合購版」張貼。
更不接受「若是版主覺得不適宜,請自行刪除」這種理由先斬後奏唷
若還有其他需求,則請先寫信給版工,經版工同意後方可發文...
謝謝合作...^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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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發文方式的分隔線 ==========================
另外,有介於最近批踢踢上的諸多版面,屢屢受到媒體的關切而上了不少新聞...
也因此藉著LUKAKA的這篇公關說明
希望記者先生們、以及所有的版友們都能瞭解自身的權益,並進而那捏尺寸保護自己
以免未來有不愉快的情況發生。
以下是轉錄的Q&A:
問:記者在報導之中尚未徵得作者同意即引用本站網友文章,這是可以的嗎?
答:可以的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20149
著作權法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
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著作權法保障新聞工作者在報導時合理引用他人著作的權利
但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20164
著作權法 第 64 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
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
,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所以 傳媒在報導中引用本站網友著作的部份
依法是要把出處給明寫出來的
否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20196
著作權法 第 96 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這可不是開玩笑 是有罰則的喔!
如果有網友創作遭傳媒不合理引用者
請存證並寄信向我申訴
(老案子也可以申訴喔 只是會比較麻煩 XD 人家編輯要找資料也難找啊)
我會代為向媒體聯繫反應 提醒他們在報導的時候要記得守法
(雖然在本站 常常有網友在罵記者
但是其實人家不壞 是可以溝通的啦
有些時候只是有所疏忽 或是不明瞭法令規定
我會努力建構與媒體間的良好互動管道來減少這樣的落差)
剛剛我才跟中時晚報編政組那邊聯繫過
說明該報昨日體育板"四強打麻將"這篇報導與本站網友創作的雷同性
並傳達網友們期待傳媒引用網路著作時必須尊重作者智慧財產權的心聲
網路上的智慧財產權不應因為資訊流通的便利性而被犧牲
捍衛自己的權利 我們就從現在開始
批踢踢實業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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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47.66
※ 編輯: jullypit 來自: 218.164.145.209 (01/06 22:59)
※ 編輯: jullypit 來自: 220.142.38.34 (02/20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