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lypit (我 下干)
看板FITNESS
标题[公告] 新手发问请先看新手专区。禁文标准请入内。
时间Mon Nov 15 11:49:06 2004
新来的
想问问题的
请先看新手专区
我知道你/你很急着要问问题
但你/你有没有想过回答问题的人也会倦怠呢?
万一你/你的问题人家早就问过了
没人会回答你/你的问题
哪这样你/你再怎麽急都还是没用
所以听版主的劝告 乖
按下键盘左下角的z 进入逛逛看看
里面很丰富的
其实减肥不外乎是运动加饮食控制
没有比这个还要好的方法了
希望各位可以在看完过後
可以帮助各位健康的瘦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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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发文方式的分隔线 ==========================
禁用注音文......还有最近有流行化的
火星文更是不准!!
禁po合购文(不管是排淀粉、排油、甲壳素)...都请到合购版
禁po广告文
除了台大有氧活动的转让文以外(就是GiM佳琳帮大家争取的那个活动)
所有转让文,全部禁用....(不管是加州、好莱坞、亚历山大、加姿所有都一样唷)....
之後发现,
必赏劣文,文章删除。
屡犯 我就要设水桶了。..../___\ (因为最近情况有严重倾向,只好出此下策)
不要再写信询问我了:)
至於合购文章,也请至「合购版」张贴。
更不接受「若是版主觉得不适宜,请自行删除」这种理由先斩後奏唷
若还有其他需求,则请先写信给版工,经版工同意後方可发文...
谢谢合作...^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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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发文方式的分隔线 ==========================
另外,有介於最近批踢踢上的诸多版面,屡屡受到媒体的关切而上了不少新闻...
也因此藉着LUKAKA的这篇公关说明
希望记者先生们、以及所有的版友们都能了解自身的权益,并进而那捏尺寸保护自己
以免未来有不愉快的情况发生。
以下是转录的Q&A:
问:记者在报导之中尚未徵得作者同意即引用本站网友文章,这是可以的吗?
答:可以的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20149
着作权法 第 49 条
以广播、摄影、录影、新闻纸、网路或其他方法为时事报导者,在报导之
必要范围内,得利用其报导过程中所接触之着作。
着作权法保障新闻工作者在报导时合理引用他人着作的权利
但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20164
着作权法 第 64 条
依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一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
三条规定利用他人着作者,应明示其出处。
前项明示出处,就着作人之姓名或名称,除不具名着作或着作人不明者外
,应以合理之方式为之。
所以 传媒在报导中引用本站网友着作的部份
依法是要把出处给明写出来的
否则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20196
着作权法 第 96 条
违反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或第六十四条规定者,科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金。
这可不是开玩笑 是有罚则的喔!
如果有网友创作遭传媒不合理引用者
请存证并寄信向我申诉
(老案子也可以申诉喔 只是会比较麻烦 XD 人家编辑要找资料也难找啊)
我会代为向媒体联系反应 提醒他们在报导的时候要记得守法
(虽然在本站 常常有网友在骂记者
但是其实人家不坏 是可以沟通的啦
有些时候只是有所疏忽 或是不明了法令规定
我会努力建构与媒体间的良好互动管道来减少这样的落差)
刚刚我才跟中时晚报编政组那边联系过
说明该报昨日体育板"四强打麻将"这篇报导与本站网友创作的雷同性
并传达网友们期待传媒引用网路着作时必须尊重作者智慧财产权的心声
网路上的智慧财产权不应因为资讯流通的便利性而被牺牲
扞卫自己的权利 我们就从现在开始
批踢踢实业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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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4.147.66
※ 编辑: jullypit 来自: 218.164.145.209 (01/06 22:59)
※ 编辑: jullypit 来自: 220.142.38.34 (02/20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