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zukitw (◎ ω ◎)
看板Employee
標題Re: [討論] 離職未取得薪資 上調解委員會
時間Sun Nov 16 16:46:49 2014
除了自己的權益外
順便告店內內規違反勞基法,讓無良老闆面臨受罰2~30萬危機
(對小店家來說這金額還是會痛)
會讓店家更願意和解
※ 引述《ck0424 (小屁孩)》之銘言:
: 我在某服飾店擔任正職工作
: 薪資:22K+3K(全勤獎金)
: 月休五天 (週一五六日禁休)
這有機會可以告連續超過七日沒有休假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若一定要放假日 則是折抵兩天的休假
勞基法沒有折抵兩天這回事,扣假就告沒給加班費
: 每日工時11個小時 假日12個小時
加班第3~4小時,需加給三分之二薪資,我猜應該也是沒給,這也能告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 中間沒有休息時間 若要吃飯只能等沒有客人的時間自理
: 每月遲到緩衝時間30Min
: 超過30Min 取消當月全勤獎金3k 超過一分鐘再扣30元
: 病假需前一日通知 否則取消全勤獎金以曠職論(我怎麼知道我明天會生病?)
: 事假需前一周通知 否則取消全勤獎金以曠職論
: 曠職:當月薪資以時薪:100元計算 每日到扣三千元底薪
: 還有很多零零總總工作的小細節若沒有做好都是扣100、200的扣
扣錢部份可以告"工資未全額給付"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前陣子店裡面的錢被偷 也是我這個員工自己貼給老闆娘
: 上月 10/25 男友的建議下 我當日離職了
: 換來的是老闆娘的咒罵和領不到薪水
: 因此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糾紛調解
: 我有我上月的打卡紀錄
: 也有該店的員工守則(以上的條約通通清楚記載)
正好~~員工守則拿來做為違法勞基法證據
調解之餘,隨手向勞工局提出檢舉告下去
: 且公司沒有為我們員工加保勞健保
這部分請向勞保局提出檢舉
http://www.bli.gov.tw/sub.aspx?a=NWTQ%2f0a9ans%3d
: 11/20就要上調解委員會了
: 請問一下我這樣子的資料跟證據站得住腳嗎?
: 可以討回我該拿到的薪水嗎?
: 連先前試用期的時薪100
: 與勞工最低時薪的115差額都拿得到嗎?
服飾店若非連鎖大公司,而是小小店家,沒能力請法務
通常很有機會告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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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Employee/M.1416127611.A.FAB.html
※ 編輯: azukitw (36.237.54.4), 11/16/2014 16:52:03
1F:推 ck0424: 感謝分享 這讓我有信心多了 11/17 10:58
2F:→ ck0424: 那我是在八月中的的時候到那家店上班的 11/17 10:59
3F:→ ck0424: 我可以連九月的時薪115差額 和加班費的部分都要回來嗎? 11/17 10:59
4F:→ azukitw: 只要有證據 該是你的跑不掉 11/18 22:13
5F:推 nastika: 替你集氣 加油! 11/19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