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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zukitw (◎ ω ◎)》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job 看板 #1FEveKb1 ] : 作者: strellson (臺語是客家話) 看板: job : 標題: 便宜又好用的契約工 : 時間: Wed Feb 15 19:42:07 2012 : http://lkksdgod.blogspot.com/2012/02/blog-post.html 完整全文 : 人資經理與數位應徵者面談時,得意洋洋地說明這家企業有六至十個月的年終獎金,也表 : 示工作上手、表現良好就有機會升正職。可惜這位早該退休讓賢的經理,省略某些負面訊 : 息,例如:工廠訂單淡旺季的期間是?萬一工作表現優良,契約到期日是在淡季,雇主為 : 節省成本還會讓人升正職嗎?或是工作契約期間到一半遇上淡季,是否就立刻終止勞動契 : 約? : 以及刻意忽略為什麼勞動契約只簽九個月,而且還是分三分契約(每份期間三個月),期 : 滿還要間隔三個月後才能續簽契約,這種規避法律的作為。他當然也沒告知契約工期間不 : 會併入正職的年資,更不會透露民國九十九年才升正職的員工,夜班津貼從六百元調降為 : 三百元的芝麻蒜皮小事。對於外資企業有錯誤想像的我們,還不知道葫蘆裡面賣的是什麼 : 藥。 : 對了,這間工廠的淡季旺季期間是下半年和上半年,如果契約到期日是下半年,你會面臨 : 四種情況:一、主管會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二、有良心的讓你工作到期滿;三、調到楊梅 : 的建材工廠;四、升正職(表現優良、逢迎拍馬、人脈關係和出席聚餐)。楊梅的工廠是 : 契約工的終結站,雖然那邊的人事主管一樣會說:表現良好有機會升正職。但是實際上, : 他們只會拔擢有人脈背景、高中職學歷的契約工,而且中壢的正職員工也會支援楊梅的產 : 量,所以,那邊的契約工升正職機會極為渺茫,而且有人來五次才升正職,他幫僱主節省 : 五年的年終獎金。 9個月契約工作期間拆成3份「3個月」定期契約, 且第1份契約期滿還要等3個月才能簽第2份契約, 是雇主用來迴避《勞基法》第9條第2項的粗糙手法。 定期契約期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1.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2.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 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 雖然,法律上或法庭上,可以用《勞基法》第9條第1項後段攻擊回去,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但是,即便「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勝訴,勞工回到這家企業, 仍可能無法獲得正常的工作條件,甚至遭受不當勞動行為。 個人僅提供3個想法,有興趣者可以一起討論。 一、勞工 求職前,先打聽消息,若知道是地雷企業,在經濟狀況尚許可之下, 能不選擇就不要選擇。 消息管道很多元,建議多打聽。 1.網路 (BBS上班族版Salary、雅虎知識家、Google搜尋、Mobile01搜尋) 2.親朋好友 3.學校師長 4.地方政府公告違反勞基法之企業名單 5.地方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電話洽詢,契約內容是否合法) 二、原作者 既然原作者已經期滿離職,逕可向「勞動檢查處」申請「具名」勞動檢查, 「具名檢查」的用意在當雇主提供假資料(端得上檯面的合法資料)時, 可依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作進一步佐證。 但老實說,成功機率很小, 因為只要資方提得出「為什麼這份工作是定期契約」的理由, 勞工行政機關難以裁罰。 畢竟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無法以司法審理案件的角度去審判資方提出的理由。 三、政府 《勞基法》第9條第2項,當年立法理由原本是為了 「避免雇主以定期契約長期工作剝奪勞工權益」。 此條文是民國73年公布,迄今未做任何修正, 以當時的時空背景衡量,第一份契約與第二份契約之間相隔「3個月」或許足夠。 但此時此刻,很明顯,資方已完全規避間斷期間「3個月」之限制。 修法方向應3者齊下: 1.增加間斷期間,提高至6個月或9個月。 2.提高罰則,去年6月雖已修法從「2千~2萬」提高至「2萬~30萬」+「公布名單」, 但對經濟優勢的雇主而言,微不足道。罰則應增加至「30萬起」。 3.提高基本工資 定期契約工作者,大多數是基層勞動者,其薪資大多落在資本工資或些微之上, 若能提高基本工資,基層勞動者雖從事定期契約,仍可獲得合理薪資。 以上淺見,歡迎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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