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phinn (单身男子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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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便宜又好用的契约工
时间Thu Feb 16 15:11:38 2012
※ 引述《azukitw (◎ ω ◎)》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job 看板 #1FEveKb1 ]
: 作者: strellson (台语是客家话) 看板: job
: 标题: 便宜又好用的契约工
: 时间: Wed Feb 15 19:42:07 2012
: http://lkksdgod.blogspot.com/2012/02/blog-post.html 完整全文
: 人资经理与数位应徵者面谈时,得意洋洋地说明这家企业有六至十个月的年终奖金,也表
: 示工作上手、表现良好就有机会升正职。可惜这位早该退休让贤的经理,省略某些负面讯
: 息,例如:工厂订单淡旺季的期间是?万一工作表现优良,契约到期日是在淡季,雇主为
: 节省成本还会让人升正职吗?或是工作契约期间到一半遇上淡季,是否就立刻终止劳动契
: 约?
: 以及刻意忽略为什麽劳动契约只签九个月,而且还是分三分契约(每份期间三个月),期
: 满还要间隔三个月後才能续签契约,这种规避法律的作为。他当然也没告知契约工期间不
: 会并入正职的年资,更不会透露民国九十九年才升正职的员工,夜班津贴从六百元调降为
: 三百元的芝麻蒜皮小事。对於外资企业有错误想像的我们,还不知道葫芦里面卖的是什麽
: 药。
: 对了,这间工厂的淡季旺季期间是下半年和上半年,如果契约到期日是下半年,你会面临
: 四种情况:一、主管会随时终止劳动契约;二、有良心的让你工作到期满;三、调到杨梅
: 的建材工厂;四、升正职(表现优良、逢迎拍马、人脉关系和出席聚餐)。杨梅的工厂是
: 契约工的终结站,虽然那边的人事主管一样会说:表现良好有机会升正职。但是实际上,
: 他们只会拔擢有人脉背景、高中职学历的契约工,而且中坜的正职员工也会支援杨梅的产
: 量,所以,那边的契约工升正职机会极为渺茫,而且有人来五次才升正职,他帮雇主节省
: 五年的年终奖金。
9个月契约工作期间拆成3份「3个月」定期契约,
且第1份契约期满还要等3个月才能签第2份契约,
是雇主用来回避《劳基法》第9条第2项的粗糙手法。
定期契约期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不定期契约:
1.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
2.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後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
90日,
前後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
30日者
虽然,法律上或法庭上,可以用《劳基法》第9条第1项後段攻击回去,
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
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
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
但是,即便「确认雇佣关系之诉」胜诉,劳工回到这家企业,
仍可能无法获得正常的工作条件,甚至遭受不当劳动行为。
个人仅提供3个想法,有兴趣者可以一起讨论。
一、劳工
求职前,先打听消息,若知道是地雷企业,在经济状况尚许可之下,
能不选择就不要选择。
消息管道很多元,建议多打听。
1.网路 (BBS上班族版Salary、雅虎知识家、Google搜寻、Mobile01搜寻)
2.亲朋好友
3.学校师长
4.地方政府公告违反劳基法之企业名单
5.地方政府劳工局「劳动条件科」(电话洽询,契约内容是否合法)
二、原作者
既然原作者已经期满离职,迳可向「劳动检查处」申请「具名」劳动检查,
「具名检查」的用意在当雇主提供假资料(端得上台面的合法资料)时,
可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佐证。
但老实说,成功机率很小,
因为只要资方提得出「为什麽这份工作是定期契约」的理由,
劳工行政机关难以裁罚。
毕竟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无法以司法审理案件的角度去审判资方提出的理由。
三、政府
《劳基法》第9条第2项,当年立法理由原本是为了
「避免雇主以定期契约长期工作剥夺劳工权益」。
此条文是民国73年公布,迄今未做任何修正,
以当时的时空背景衡量,第一份契约与第二份契约之间相隔「3个月」或许足够。
但此时此刻,很明显,资方已完全规避间断期间「3个月」之限制。
修法方向应3者齐下:
1.增加间断期间,提高至6个月或9个月。
2.提高罚则,去年6月虽已修法从「2千~2万」提高至「2万~30万」+「公布名单」,
但对经济优势的雇主而言,微不足道。罚则应增加至「30万起」。
3.提高基本工资
定期契约工作者,大多数是基层劳动者,其薪资大多落在资本工资或些微之上,
若能提高基本工资,基层劳动者虽从事定期契约,仍可获得合理薪资。
以上浅见,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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