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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漠視派遣工遭性騷 重罰台電
時間Thu Jan 19 01:38:56 2012
http://tw.news.yahoo.com/漠視派遣工遭性騷-重罰台電-143158100.html
作者: 史倩玲 | 台灣立報 – 2012年1月18日 下午10:3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處理派遣員工遭遇正職員工性騷擾,未善盡
雇主性騷擾防治義務,
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評議裁定要派公司台電及
派遣公司吉興工程顧問公司
已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分別處以新台幣30萬及25萬元罰鍰。
派遣公司未盡保護職責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表示,要派公司台電自民國100年2月接獲派遣員工申訴遭遇
同部門正式員工性騷擾,但卻以該員沒有證據為由,遲至同年7月才著手調查。
而派遣公司吉興工程此時才知道性騷擾情事,卻僅擔任要派公司調查小組成員。
另外,派遣公司代表明知性騷擾相對人對女性派遣員工性騷擾之行為係為慣犯,
卻以「要派公司為大型國營事業,其調查報告應具一定之公信力,因此接受要派公司之調
查結果」的方式草草了案,吉興工程顯然未盡雇主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
北市府勞工局調查後發現,台電多位高階主管,於調查過程隱匿知悉性騷擾行為人長期
對派遣員工性騷擾的慣行,也漠視性騷擾行為人於工作場所造謠申訴人行為不檢等惡劣
行徑,造成申訴人及其父母親身心受創。
台電的行為
不僅未盡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義務,還讓申訴人遭受第2次傷害,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情節重大。
最後還以申訴人造成工作場所氣氛不佳要求派遣公司替換申訴人,
也已構成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規定。
要派公司具法定義務
陳業鑫表示,這個案件為
全國首宗要派及派遣公司同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受罰而受罰
的案例,希望可給要派公司及派遣業者一些警訊。
陳業鑫提醒各公司,派遣公司是派遣員工的法定雇主,而
要派公司實際為派遣員工
提供勞務時的指揮監督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之規定
視同為雇主,也有法定義務。
陳業鑫呼籲派遣業者和要派公司,千萬不要在法令灰色地帶技術性規避雇主責任。
陳業鑫指出,台北市勞工局未來仍將持續為性別平權的友善就業城市繼續努力,
也竭誠歡迎企業雇主或民眾了解性別平等及職場性騷擾防制,
詳情可洽詢1999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或至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參考相關資訊,
網址:
http://www.bola.taipei.gov.tw/lp.asp?
ctNode=38454&CtUnit=11713&BaseDSD=7&mp=116001。(網址太長,請自行連結)
(同一則新聞,不同的媒體報導)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20118002200&cid=1210
2012-01-18 12:28 中廣新聞 林麗玉
台北市勞工局接獲一名台電的女性派遣員工申訴,指控遭一名台電正職員工性騷擾,
不過台電公司並沒有積極處理,甚至隱匿。
北市勞工局在去年接獲申訴,調查後,性別工作平等會議評議,
台電沒有善盡「雇主性騷擾防治義務」,裁定
台電及
派遣公司吉興工程,
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各處三十萬及二十五萬元罰鍰。
一名六十七年次的女性派遣員工,
九十八年二月時,被派遣到台電的公安組,擔任助理,
不過從九十八年開始,疑似遭到辦公室座位旁的公安組正職員工不斷性騷擾,
台北市勞工局科長黃愛真說,這名女性派遣員工向勞工局申訴,
表示騷擾她的正職同事,常常藉故靠近她的座位旁講話,
不知不覺刻意將手碰觸她的腿部、甚至胸部、還有手部等。
勞工局科長黃愛真說,儘管這名女性派遣員工不堪其擾,不過因為待遇不錯,
忍到一百年才向主管報告,而
台電主管竟以沒有證據為由,沒有積極處理,
結果這名女性派遣員工轉向勞工局申訴,
北市勞工局調查之後,發現台電公司很早就知情,沒有積極處理,疑似隱匿,
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2次會議評議台電處理派遣員工遭正職員工性騷擾,
沒有善盡
雇主性騷擾防治義務,裁定台電及派遣公司吉興工程,
已經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
分別處30萬及25萬元罰鍰。
(編按)
雇主性騷擾防治義務(性平法),其第3條「雇主」定義不單是「派遣企業」,
亦包括「要派企業(機構)」。
台北市勞工局作出擴大解釋「雇主」定義,突破過去對雇主概念的限制,
進而作出行政裁罰,非常值得肯定!
此案例為全台首宗案件,相當具有參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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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ophinn 來自: 123.205.186.119 (01/19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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